各行政事业单位: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预算单位,仍然执行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收支活动已不适应财政改革后的需要。为了规范各预算单位的账务处理,暂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要求如下:
一、缴入国库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通过银行代收,取得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如罚没收入等“应缴预算款”项时:
借:应缴预算款—已交罚没收入等(按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设置明细)
贷:应缴预算款—应交罚没收入等(按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设置明细)
“应缴预算款”科目按应缴预算款项目种类设置明细帐。帐户“借”方合计为银行代收的应缴预算款,“贷”方合计为应缴预算款累计发生额,该帐户无余额。应缴预算款通过银行代收直接缴入国库,单位对缴库程序不必作账务处理。
二、缴入财政专户非税收入及用预算外资金支出的账务处理
(一)收款时(行政事业单位通用):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已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应缴财政专户款”借方反映已交财政专户款,其贷方反映应缴财政专户款。因为单位收款时,由银行代收并开出票据,款项直接进入财政专户,应缴与已缴数相等,所以该科目没有余额。“应缴财政专户款”应按非税收入的款、项、目设置明细帐。
(二)行政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出:
1、属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1)能一次付清的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不能一次付清的
①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②实际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③若收到财政拨款同时支付部分款项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未支数)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已支数)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拨款全额)
在二级科目下,收入类科目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支出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同时按其分类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即: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属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先通过“零余额帐户”登记“用款额度”,当单位零余额帐户转账支付时,再登记相关的支出帐。
(1)行政单位收到用款额度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从单位零余额帐户转账支付时: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3)从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4)支用现金时: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不准现金进行项目支出)
贷:现金
明细科目设置同直接支付形式。
(三)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其会计核算的原理与行政单位相同,但会计科目要做相应调整。支出类科目是将“经费支出”调整为“事业支出”,收入类科目是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调整为“事业收入”。具体如下:
1、属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
(1)能一次付清的
借:事业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不能一次付清的
①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②实际支出时,
借:事业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③若收到财政拨款同时支付部分款项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未支数)
借:事业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已支数)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拨款全额)
在二级科目下,收入类科目再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支出科目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帐(同时按其分类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即: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属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先通过“零余额帐户”登记“用款额度”,当单位零余额帐户转账支付时,再登记相关的支出帐。
(1)事业单位收到用款额度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从单位零余额帐户转账支付时:
借:事业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3)从单位零余额帐户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4)支用现金时:
借:事业支出—预算外基本支出(不准现金进行项目支出)
贷:现金
明细科目设置同直接支付形式。
三、其他暂扣性质资金的账务处理
各单位收取的其他资金,如保证金、暂扣款、执行款等,我县对执法部门的这类专用暂存款,是采取“备用金”管理办法,“备用金”数额由县非税局根据业务量大小核拨。执法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暂扣款和执行款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银行开出票据,款项直接进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结案后退当事人时,数额较少者由执法部门从备用金中支付,数额较大者由财政部门核实后直接支付;结案后应转入罚款的由非税局从财政专户直接缴入国库。
(一)执法部门(含行政或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收取暂扣款、执行款等时(行政单位用“暂存款”,事业单位用“其他应付款”):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Χ当事人
(二)收到财政核拨的备用金时:
借:现金——备用金
贷:财政专户存款
(三)结案后从财政专户直接转作罚没收入时:
借: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Χ当事人
贷:应缴预算款—应交罚没收入
同时,借:应缴预算款—已交罚没收入
贷:财政专户存款
(四)结案后退当事人时:
现金退付时,
借: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Χ当事人
贷:现金—备用金
直接支付退付,
借: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Χ当事人
贷:财政专户存款—财政直接支付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性往来资金、代收代付款的账务处理
(一) 收到缴款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ΧΧΧ
(二) 财政拨回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专户存款
(三) 付款时,
借: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ΧΧΧ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暂存款或其他应付款”应按债权人(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五、预算单位对账
(一)单位出纳应凭财政批准的“预算内(外)用款计划书”和支出凭证登记“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明细帐,下设“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二级明细帐。
(二)实行“收(罚)缴分离”银行代收后,预算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及其明细帐应与县非税收入局核对。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后,预算单位的预算外指标、支出及其明细账与县财政局国库股、国库收付中心及相关业务股室核对。每月预算单位会计应对“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和列支的预算外支出数进行核对,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数,并与县财政局国库股核对余额。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上级财政部门颁发新的规定时,从其新规定,本文件自动废止。
二OO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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