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审计组审计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栏目: 宜昌市审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8-12
湖北省审计厅审计组审计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现场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业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

湖北省审计厅审计组

审计现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现场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厅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业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共同进行,一人不得执法。

  审计组应当召开廉政工作会议,学习审计纪律“八不准”等廉政建设规定,同时明确一名兼职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

  业务部门在确定审计组成员时,应当合理配备、整合现有的审计资源,注重发挥每个审计人员的专长和积极性,重要审计事项应分派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审计时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所聘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担任组长和主审。

  审计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纪律公示》,告知审计纪律和监督举报渠道。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前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现场实施应当依据审计实施方案开展。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在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情况,并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的基础上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组长审定,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业务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但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重点;

  (三)审计组组长;

  (四)现场审计结束时间。

  其他事项的调整,报业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审计组在审计取证或调查重要审计事项时,不得一人实施,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取证单或者调查笔录上除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外,需有参加取证、调查人员(两人以上)共同签字。参加取证、调查人员对取证内容共同负责。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聘用的外部人员不得独立取证,取证时应有审计机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审计组都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获取审计证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缺乏对应关系的,审计组组长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原始证据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后。重要审计事项应当逐一编制审计取证单。

  审计证据由提供证据的有关单位盖章、人员签名。但对涉及案件线索及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重大违纪问题的取证单,不需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审计组组长审核确定,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条审计证据一经获取,不得随意变更证据内容。

  审计证据提交审计组组长审核前,取证人员拟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经审计组组长书面同意后方能重新取证。

  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拟责成审计人员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报告,经业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能重新取证。

  审计证据经业务部门复核后,拟责成审计组重新取证的,应将证据变更的内容、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方能重新取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直接将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证据。应进行审核,转化为审计证据,并对该证据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

  审计组组长的审核应当有具体的书面意见,不能仅有组长签名而无其他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四)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五)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七)其他有关事项。

  召开讨论会议时,审计组所有成员必须参加。

  审计组应当书面记录前款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其结果,审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会议讨论遇有不同意见时,最终以审计组组长的意见为准。但讨论记录应完整记载包括不同意见在内的所有讨论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所有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确认的所有事项都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确认的事项和审计报告反映的事项缺乏对应关系的,审计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后,审计组全体成员应当在该审计报告上签字。上述审计报告送业务部门审批后,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必须核实;经核实,被审计对象的回复意见确有道理的,审计组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经核实,被审计对象的回复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计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被审计对象未在法定时间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也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审计组修改审计报告的,原审计报告和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都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决定书。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

  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所有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的事项,都应当出现在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所有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移送处理的事项未出现在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中的,审计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审计期间,审计组组长应当全面履行审计组廉政建设职责,及时传达廉政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和有关要求。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活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做好审计组思想政治工作。

  兼职廉政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组廉政工作。

  审计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审计纪律,认真接受廉政教育。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计实施方案;

  (五)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复核时,应当出具具体的书面复核意见,不能仅有组长签名而无其他具体内容。

  业务部门复核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审计报告的用途,确定需要删去的事项。业务部门确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予以删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具体删减的事项。删改后的审计报告、业务部门关于删减事项的说明应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对应关系。

  业务部门复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时,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需要删去的事项。业务部门确定对审计组的起草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予以删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具体删减的事项。删改后的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业务部门关于删减事项的说明应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对应关系。

  业务部门删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删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都应当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结束前,总结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自查外勤经费管理情况,填写《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和经费开支自查报告表》。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10日。

  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厅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审计纪律执行情况,同时将上述表格交厅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违反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并遵循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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