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21
宜昌市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2-09-21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对某养殖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5个点位开展废水采样检测,并对周边环境进行无人机巡飞。经查,该企业存在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6日,枝江市分局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

  2022年5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对辖区某医院开展“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经核查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发现废水中粪大肠菌群超标。经秭归县环境监测站对该医院医疗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发现废水中粪大肠菌群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排放标准。秭归县分局会同第三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该院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了全面排查整改,及时更换加药泵、余氯探头,疏通加药管道,秭归县环境监测站于6月17日对该医院总排口废水开展复测,监测结果显示粪大肠杆菌达标。

  2022年8月30日,秭归县分局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该医院属于初次违法,所排废水经过预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再进入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危害后果较轻微,发现问题后能及时整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该企业不予处罚。

  案例三

  2022年6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自治县分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投诉,对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对企业锰渣库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进行无人机巡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9日,长阳自治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7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缴纳部分罚款。

  案例四

  2022年7月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根据“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线索,联合第三方对某企业排污管道内溢流灰白色废水,管道内产生泡沫情况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在暴雨引起水性涂料水污染后,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17日,兴山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五

  2022年3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对辖区某陶瓷企业开展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经核查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磨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督性监测,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30日,远安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6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六

  2021年11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市分局对辖区某电缆企业开展双随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8日,枝江市分局对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首次违法且立即主动停止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2022年1月25日,枝江市分局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

  案例七

  2022年3月1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远安县分局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线索,利用无人机对辖区某企业开展大气污染巡查,发现企业生产厂区范围有大量无组织粉尘逸散。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导致大量无组织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25日,远安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八

  2022年6月17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8月3日,夷陵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目前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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