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4-25
各街乡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部署,现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伍家岗区区检察院宜昌市伍家岗区林长制办公室年月日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全

  各街乡林长制办公室,区林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部署,现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伍家岗区区检察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工作部署,促进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衔接配合,形成林业资源保护强大工作合力,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林长办《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检会〔2021〕9号)、市人民检察院、市林长办《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宜检会〔2022〕1号),市委、市政府《宜昌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宜办发〔2021〕1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宜伍办发〔202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构建“林长+检察长”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办案协作、联合督办、协作保障、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六大协作机制,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有效衔接,全面提升林业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为筑牢三峡生态屏障提供优良的生态支撑和坚强法治保障。组织领导成立落实“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级林长、区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各街乡林长、区林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开展“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落实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区林长办。成立协作工作专班。由区林长办、区人民检察院派员联合组建“协作办公室”,在区林长办(区农业农村局)挂牌合署办公。协作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区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为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负责专班协作推进具体工作,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驻点检察官及区农业农村局林业股负责同志为专班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协作机制运行日常事务。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将区检察院纳入区林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伍家岗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区人民检察院按要求派员参加区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林长制联席会议、林长制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研究制定“林长+检察长”协作工作计划,通报协作工作开展情况,对森林和园林资源保护相关重难点问题及时会商,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处置办法。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区检察院及时向区林长办和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林业资源保护领域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情况;林长办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时向区检察院提供林业和园林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问题线索,通报重要涉林涉绿工作部署、重大涉林政策、重大涉林涉绿案件、事件、舆情以及涉林涉绿执法信息、督查督办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情况。区检察院、林长办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内容包括:1、林地、绿地资源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生态修复等涉及林业、园林管理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2、涉及林业、园林资源保护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3、林长制工作简报、通报等材料;4、其他双方需要共享的信息。

  (三)建立办案协作机制。林长办及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林业和园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线索时,及时向区检察院通报并移送有关线索。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5日内向林长办和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对媒体高度关注、涉及面广、跨行政区划等林业资源保护领域的重大案件,林长与检察长可以联合指挥,共同督促指导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理。发现涉林涉绿违法等线索时,专班以关于《涉林(绿)整改工作提醒》(附件2)形式,先行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限期未整改、拒绝整改的,驻点检察官给予协助督办,重大情况或涉案移送区检察院办理。区林长办积极协作其调查取证,并提供技术人员及装备使用等便利。对破坏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四)建立联合督办机制。对全区存在的破坏林业和园林资源突出问题、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林业和园林资源保护重难点问题、上级和区林长交办的重大案件、跨行政区划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由区检察院或林长办召集,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对重大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联合督办。区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林业及园林资源保护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区检察院应当优先与有关责任单位磋商,在磋商无效的情况下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相关责任单位对检察建议逾期不回复、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区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及时将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抄送林长办。

  (五)建立协作保障机制。林长办依法履行统筹协调职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区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区检察院参与林长巡林巡查的,区检察院应当积极派员参加。林长办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履职过程中,需要区检察院提供法律支持的,可以邀请区检察院予以指导。区检察院在办案中遇到专业性问题,需要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林长办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

  (六)建立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林长办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现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园林资源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应当向区检察院移送线索和证据,区检察院经审查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应当启动立案程序;区检察院经审查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支持林长办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调查,启动索赔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未完全履行且未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区检察院支持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工作要求

  林长和检察长要把推行“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形成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合力、提升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将“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对区级林长领责区域,由区检察院对应设置明确分管副检察长分管日常工作,分别设置县级林业检察长。开展由区级林长、检察长、各街道林长参加的重要保障、重大节点联动巡林涉绿检查活动,每季度进行1次集中视察检查,填写《伍家岗区“林长+检察长”协作巡林(绿)工作记录表》(附件3),重点是:辖区林业生态资源保护、街道及公园广场绿化管养、市场野生动物保护等,发现问题,及时交办,督促整改。区林长办要将联动巡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重大情况书面报告区林长。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明确一名员额检察官负责联系区林长制办公室,协助开展林长制有关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林长办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馈的破坏林业资源问题。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做好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附件:1.区级林长、检察长联系点安排

  

  1. 涉林(绿)整改工作提醒
  2. 伍家岗区“林长+检察长”协作巡林(绿)工作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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