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全面贯彻实施节能条例努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栏目:夷陵区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1-12-29 加入收藏
全面贯彻实施节能条例努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2008年8月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

全面贯彻实施节能条例

努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院2008年8月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对于加强我公共机构用能、节能管理,全面提高全市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减少、制止浪费,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夷陵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现状

2008年纳入统计范围的212家区级公共机构全年用电2986千瓦时,用汽油185.75万升,用水174万吨,主要用能支出达到3939万元。2009年,经各级公共机构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显示,全区纳入统计的公共机构数量135个,其中国家机关60个,事业单位74个,团体组织1个,用能支出全年达到2502.49万元。涉及节能改造的项目仅局限于对照明系统更换节能灯具。建筑维护结构、电气设备、空调系统、给排水与热水系统,办公设备等用能设备的运行与管理完全属于自然运行状态,基本上没有全面系统的节能技术措施和运行管理制度,用能情况基本属于粗效率型管理,能源利用效率低,能耗大。 

二、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偏高

从调查的数据看,每人每年用水最大值为412吨,最小值2.77吨,平均值59.3,远远超过国家给排水设计标准人均年耗水量18.25吨(人.a)的标准。每平方米每年耗电最大值为433KWh,最小值9.06kwh,平均值56.2,耗电总量指标与《中国建筑节能年度发展研究报告2007》中的指标40-150kwh(㎡.a)也有很大的差异。年单位车耗油最大值为5200L,最小值2000L、平均值3700L。由此可以看出,水电油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跨度极大,反映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每处单位面积的能耗水平之间的差异,公务用车单车能耗油普遍偏高,80%的公务用车都远远超出耗油标准。 

(二)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偏低

对照明系统调查统计结果发现,使用高效节能灯的使用量仅占照明灯具总数量的比例不足30%,照明灯具长期未进行清洁,表面集结灰尘、污垢,既影响美观,同时也降低了灯具的照度,70%以上单位照明系统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型用电设备普遍未采用变频等节能技术,电热水器和办公设备管理粗放,运行时间大大超过了有效使用时间,加大了电气系统的能耗,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三)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艰巨

调查发现,现有办公建筑基本属于不节能建筑,其单位面积采暧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地区的2-3倍。在建筑物的能耗上,采暧、制冷占的比例最大,没有外保温,采用的都是普通玻璃的大飘窗造成冬天热量流失、夏天热量出不去,从而不得不加大暧气、空调的使用量,因此要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则需要从建筑物的外墙保温、门窗改造,采暧制冷系统等环节入手加以改造,特别是门窗玻璃的节能改造(通过门窗损失的电量为46%)。 

(四)节能管理体制、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管理体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明确。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市、县(区)普遍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不明确,职责交叉的问题,没有一个具体的牵头单位,造成公共机构节能责任难落实、管理不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主体,健全管理体制,理顺关系,建立宏观协调管理机制。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运行机制不健全。《条例》施行半年之久,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统一的规划、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没有建立有效的能源统计、监测和节能评价考核体系,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缺乏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措施。“节约无奖励、浪费无惩罚”的现象普遍存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部门、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公共机构节能概念模糊,节能意识不强,主动性差。单位缺乏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政策支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很难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 

三、公共机构公共机构节能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

1、实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议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委、财政局、法制办、统计局、目标办、人事局、监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研究解决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大事项。

2、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级公共机构应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本级本部门(单位)的节能工作管理和节能措施落实。教育、卫生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和工商、税务、质检等垂直管理机构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3、实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和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节能工作。每年与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部门签订《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公共机构的年度节能目标,加强节能目标的责任约束。

   4、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制度。从2009年起,用两年的时间,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考核体系,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从以建立制度、建设节能管理系统为主的定性考核逐步过渡到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能源审计情况为主的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体系成熟后,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各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由市、县(区)两级发改委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目标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奖励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设置能源管理人员。各级公共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二)制定节能规划,建立和落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基本制度

1、开展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现状普查。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公共机构用能普查小组,在2009年初前,完成公共机构能源使用现状普查。建立全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动态管理数据库,构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为深入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打好基础。

2、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市、县(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本级发改委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完成本级公共机构2009—2010年节能规划。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级公共机构。各级公共机构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3、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根据公共机构用能普查情况,市、县(区)两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本级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以集中办公楼和独立自用办公楼为主,先易后难,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改造。有序启动用能计量改造工作,加强对空调系统、供水系统、供热系统、照明系统和电梯设备的节能改造力度,结合房屋大修,对建筑实体进行节能改造。    

4、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统计制度。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统计管理办法。各级公共机构按照管理办法,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费状况实时监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能源消费统计,记录能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从2010年开始,逐年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

5、对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本级发改委、财政局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以人员编制和办公面积为基础,区分类型、综合考虑,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各级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

6、实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具体办法,各级公共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7、完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制度。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应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级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完善节能措施,细化节能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体系。各级公共机构要结合本单位、本系统特点,根据节能责任目标和能源使用定额,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层层负责、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节能工作责任体系,有序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公共机构要按照能源消耗定额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制定年度节能工作计划,明确年度节能目标。制定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等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照明、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用水等日常使用规定。引入经济管理手段,采取节能奖惩措施,推动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3、科学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节能措施。空调系统节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能高于20摄氏度;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一小时空调;优化运行模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维护保养,每两年对中央空调系统清洗一次。照明系统节能,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2009年机关集中办公区域公共部位全部使用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智能调控装置;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除重大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灯。电梯系统节能,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设施设备节能,及时关闭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对配电室、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节水、节汽管理,做好废水的回收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室外浇灌草坪和清洁公共场所要尽量使用中水;加强对用气设备的维修保养,根据室外环境温度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方案。

4、强化公务用车节能管理。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节能要求制定公共机构车辆购置管理办法,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公车使用管理,制定公务用车驾驶规范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要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车。制定旧公务车管理办法,逐步淘汰油耗高、车况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严格执行公车定点采购、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的规定。除特殊公务用车外,严格执行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5、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各级公共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可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照能源消耗定额,对办公场所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各级公共机构在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1、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从2009年开始,按年度对各级公共机构节能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等。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节能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2、在年度节能工作监督检查中,各级公共机构存在突出问题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对其公共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实行评估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各级建设局对执行规定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发改委严格控制本级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同级发改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同级建设工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实行能源消费公开及能源浪费举报制度。公共机构耗能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各级公共机构要及时予以落实。

5、建立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节能工作管理体系中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公共机构节能的浓厚氛围

1、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集中开展《节约能源法》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要采取知识竞赛、节能周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能源供求紧张形势和节能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资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宣传节能政策,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宣传节能先进典型,倡导节俭文明的社会风尚,带动全社会形成全民节能的强大声势和浓厚氛围。

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培训制度。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节能岗位培训计划,对用能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工作培训。实行能源管理岗位准入制度,提高节能管理岗位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3、培育公共机构节能文化。鼓励各级公共机构积极开展节约文化建设,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自觉养成节约一度电、一杯水、一张纸、一滴油的良好习惯。要带头节约粮食,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节能环保购物袋,积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要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提倡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纸杯、签字笔等。除重大外事活动及有特殊要求外,夏季公务活动一律着便装。把节能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形成“节约守法、浪费违法”的良好风尚,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观念。市、县(区)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六)加强协调配合,推动节能管理工作的落实

1、形成节能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定期召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节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共机构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节能管理手段,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以此形成节能管理的长效机制,把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2、确保重点节能工作的财政支持。按照《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市和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3、强化节能工作的技术保障。充分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设置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能耗监测平台建设,节能工程改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节能工作技术水平。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