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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陵区工商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定向抽查工作的通知
栏目:夷陵区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7-08-31 加入收藏
各工商所:为全力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根据区局2017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现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启动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抽查时间、对象及比例(一)抽查时间:2017年8月29日至9月10日。(二)抽查对象:夷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抽查

各工商所:

为全力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根据区局2017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安排,现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启动双随机抽查。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对象及比例

(一)抽查时间:2017 年8月29日至9月10日。

(二)抽查对象:夷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抽查比例:区局依托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及选号软件,对纳入抽查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2%的比例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检查名单。

二、抽查内容

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各工商所按照区局随机派发的抽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领取任务,随机安排的检查人员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检查,并按时向区局登记注册分局上报检查结果。区局登记注册分局负责本次抽查工作的组织、不定期督查及工作方案、工作情况的公示。区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次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抽查实施

区局依托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及选号软件,对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2%的比例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检查名单;从全局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每二人随机组建抽查小组(由建组时排名在前者任小组长),并随机派发检查对象名单。

1.检查组在实施前要做好查前准备,查询或收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信息,可先行与合作社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要求合作社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必要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以供查阅。

2.检查组结合实地核查情况、查阅资料情况、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信息,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3.检查组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组成员二人应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组实施实地核查应填写《市场监督管理抽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在该表的“备注”栏按照“住所与登记事项一致”、“住所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无法联系、查无下落” 等情形据实载明检查结论,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在《市场监督管理抽查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抽查结果处理

抽查结束后,实施检查人员应及时向区局登记注册分局上报抽查结果,由区局登记注册分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或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抽查结果,并在中国夷陵网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外公示。

1、检查中未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该合作社的抽查结果中记录为“住所与登记事项一致”。 

2、检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与登记事项不一致,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无正当理由且逾期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其抽查结果中记录为“住所与登记事项不一致”。

3、检查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拖延或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有其他严重不予配合情节的,由检查人员如实记录,在其公示信息中记录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4、检查过程中,通过登记、年报信息和实地核查均无法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在其抽查结果中记录为“无法联系、查无下落”。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抽查资料移送该合作社登记管辖机关,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5、市场监督管理抽查记录表、相关证据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由登记注册分局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抽查工作档案保存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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