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养”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是公务用车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的变异。所谓“私车公养”,就是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车辆使用费用。
“私车公养”的花样很多且都比较隐蔽,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维修、装饰,相关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
二是私票公报。将私车维修费、配件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发票以公车名义直接从财务报销,甚至以其他名目开列发票进行报销。
三是私油公供。为保障公车燃油供应,不少单位指定了加油站点,使用公务加油卡,统一结算油费,而一些私车也常常借机到此“揩油”。
四是私车“公用”。有的领导干部觉得使用公车办私事太过显眼,要求驾驶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私车,自己以“租用”“借用”的名义使用,而用其他票据对车辆使用费用进行报销。有些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甚至通过领导班子会议决议的形式,名义上是把自己的车拿出来为工作服务,实际上还是自己的私车,更多的是用于自己办私事,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
私车公养说到底是侵占浪费公共财产,在违纪行为认定与处分上,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处理。
1、私车用来办公事,由公家支付私车费用的。这种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借用、占用个人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违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定性量纪处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党政机关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名义上是用私车办公事,实际上还是私车私用,而车辆的燃油、税费、维修等费用却借着“公用”之名全部由公家买单,则涉嫌构成侵占公共财产。如果行为人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涉嫌构成贪污,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果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私车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则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3、借管理使用公车的便利,夹带用公款报销私车费用,或者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由于私车完全与公务无关,其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权谋私,侵占公共财产,应以贪污或者职务侵占论处,党纪处分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总则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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