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9-15
宋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5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2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全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扩建安置住房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建档立卡搬迁户在原有安置房基础上采取加层、扩大用地面积等扩大规模方式建设其所属安置房的行为。
第三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扩建安置住房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指导。
第二章  加层扩建条件
第四条  加层扩建安置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搬迁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旧房全部拆除;
(二)房屋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层扩建书面意见;
(三)搬迁户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和家庭收入说明材料;
(四)村委会审核同意并在村内公示;
(五)乡(镇)批复备案。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安置房扩建按农村住房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村委会审核。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扩建条件的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安置房扩建书面申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搬迁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扩建住房是否符合条件和其家庭负担情况、家庭收入说明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搬迁户不因扩建住房而返贫。审核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将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建房面积、宅基地面积、建筑楼层、建筑风貌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扩建住房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农办、自然资源规划所、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联审机构负责搬迁户安置房扩建的审批事项。主要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条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存在大额举债等情况,及建筑规划布局、地质条件、面积标准、楼层、建筑风貌、建筑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同意扩建住房;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设计、施工、验收管理
第七条  设计和建筑风貌监管
按照“以人为本、自然和谐、宜居宜业”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扩建安置房建筑风貌的监管。
搬迁户使用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设计图纸,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与原建筑风貌保持一致,且方便日常生产生活。
设计规模:属于加层的,建筑总层数控制在2层;属于扩大用地面积的,其住房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法定限额标准,也不得违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
第八条  施工监管
(一)“三到场”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户扩建安置房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申请审查到场、审批后开工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审批前,组织实地审查农户建房申请条件,建房位置、建筑风貌、面积、规划设计、楼层、公示等情况;施工中,对建房安全和质量全程监督,严禁超出批准宅基地用地范围建房。
(二)质量安全管理。搬迁户扩建住房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单位或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验收监管。搬迁户扩建住房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验收,实地检查搬迁户是否按批准的用地面积、四至范围使用宅基地,是否按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楼层、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五章  登记办证管理
第十条  搬迁户扩建住房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现场验收后,搬迁户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搬迁户扩建安置房后期跟踪监测管理机制,对扩建安置房全程跟踪监测,如发现安全隐患等异常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搬迁户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聘请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主体结构可靠性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按程序和要求整改处置到位,确保搬迁户住房安全。
第十二条  安置房出售、置换或转让。搬迁户安置房及加层扩建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转让(依法继承的除外)。搬迁户私自抵押、出售或转让安置房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第十三条  安置房出租。搬迁户的安置房和扩建住房确需对外出租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许可后方可出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施行。本办法中涉及的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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