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置预案
栏目:宜都市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08-05-21 加入收藏
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2.3 应急联动机制3 预防和应急准备3.1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制定预案

  3.2  预案要求

  3.3  应急准备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和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预案启动

  4.3  信息畅通

  4.4  信息报告

  4.5  信息处理

  4.6  应急响应

  4.7  应急处置

  4.8  紧急运输

  4.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保险

  5.3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6.7  应急处置场所

  6.8  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3  行政处分

  8.4  制定与解释

  8.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货物传播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及时运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做到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关于加强预防控制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的通知》、《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宜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都市境内发生下述情况下的交通应急工作。

  (1)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重大食物群体中毒;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密切协同、保障有力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宜都市交通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如下:

  指 挥 长:宜都市交通局局长

  副指挥长:宜都市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宜都市港航管理处主任

  宜都市公路管理段段长

  宜都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三峡运输集团宜都市华运公司

  宜都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

  宜都市交通局运安科科长

  宜都市交通局政工科科长

  宜都市交通局财务科科长

  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按预案演练,并适时修改;

  (2)负责审定市局各直属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交通应急预案;

  (3)负责指导、检查局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督促交通部门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确定车船临时停靠地,确定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地的卫生、农业、检疫站点,协同卫生、农业、检疫部门实施交通检疫;

  (6)在卫生局指导下,负责对车船、车站、港口、机场的卫生处理和被污染后的消毒工作;

  (7)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人员、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

  (8)负责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工作;

  (9)保障交通畅通;

  (10)负责完成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指挥长兼任,成员由相关负责人组成,地点设在宜都市交通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传达上级指令、收集、汇总上报各种信息材料,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动态;

  (2)提出具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汇总交通应急预案;

  (3)安排指挥部的各种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4)贯彻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之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5)负责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卫生、农业、检疫局联系;

  (6)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7)起草指挥部文件和领导讲话,编发工作信息(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8)负责指挥部的后勤保障工作;

  (9)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交通局属各单位要相应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指挥。

  宜都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和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也要相应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市交通部门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职责,应当与市卫生局、农业局、检疫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制定预案

  宜都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和枝城火车站和枝城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

  各单位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3.2  预案要求

  交通局属各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快速反应的要求为依据,并征求同级卫生局、农业局、检验检疫部门的意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机构的职责;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车船、港口、车站、机场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和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的应急处理方案;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污染车船、港口、车站、机场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方案;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和救护人员的运输方案;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的运输方案;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车船、港口、车站、机场、道路、航道、船闸的应急维护和应急管理方案;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交通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宣传方案;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应急物资、运力储备与调度方案;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交通应急处理执行机构及其任务;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人员的组织和培训方案;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方案;

  (1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其他有关工作方案。

  制订便于实施、行之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在实践中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3  应急准备

  交通局按局属各单位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运力和有关物资储备。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枝城火车站和枝城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车船、港口、车站、机场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消除车船、港口、车站、机场的病媒昆虫和鼠类以及其它染疫动物的危害。

  市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旅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和发布

  3.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包括下列内容: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省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包括下列内容:

  (1)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州)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卫生部或湖北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0)湖北省卫生厅或宜昌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包括下列内容: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11-29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宜都市卫生局或县级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

  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宜昌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宜都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发布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交通分级负责、迅速反应的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

  4.1.1  Ⅰ级、Ⅱ级响应: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

  (1)宜都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市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和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宜都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湖北省卫生厅制定工作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

  (3)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2  Ⅲ级响应:即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宜都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局做好信息收集,现场调查与处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健康教育与引导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宜昌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宜昌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宜都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宜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州)政府卫生局通报有关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宜都市政府或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宜都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1.3  Ⅳ级响应:即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同级卫生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政府和宜都市卫生局报告。

  宜都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4.2  预案启动

  在车船、港口、车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局属各单位应当协助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突发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和具有相应发布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交通局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工作,并同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通知的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方案。

  4.3  信息畅通

  宜都市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及所属单位按预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信息畅通。

  4.4  信息报告

  各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向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下列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2)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3)运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4)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卫生部门报告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发生、控制、处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4.5  信息处理

  接到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告知市卫生局,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卫生部门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卫生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交通应急指挥部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小时内,向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按规定上报宜都市人民政府和宜昌市交通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4.6  应急响应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交通应急指挥部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响应工作:

  (1)设检疫站。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以及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应急处理决定,和同级卫生局在车站、港口、机场、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告知经营者。及时将卫生部门通报的有关疫情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及时会同同级卫生局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乘运人员进行相应的卫生防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3)卫生处理。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对车船、港口、车站、货物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领取《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营运或者进行运输。

  (4)员工体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车站、港口组织对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检疫相关症状的,不得安排上车、上船。

  (5)旅客须知。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交通工具其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宣传材料,并提醒旅客不得乘坐未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或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船舶,不得携带或者托运染疫行李和货物。

  要求客车、客船在交通部门批准并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站、港口、码头、停靠点上下旅客。

  4.7  应急处置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车站、港口经营者按以下要求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填写健康卡。要求旅客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时,事先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客运站出售客票时,应当对《旅客健康申报卡》所有事项进行核实。没有按规定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客运站不得售票。

  途中需要上下旅客的客车、客船应当进入中转客运站,从始发客运站乘坐车船的旅客,不得再次被要求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

  (2)卫生检疫。要求旅客乘坐汽车、火车、船舶前,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如被初验为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还应当接受留验站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或者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客运站应当认真查验《旅客健康申报卡》和客票。对不填报《旅客健康申报卡》的旅客,应当拒绝其乘座客车、客船,并说明理由。

  (3)健康卡存放。客运站应按车次或者航班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给旅客所乘坐车船的驾驶员或者船长,乘务员。

  到达终点客运站后,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应当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交终点客运站,由终点客运站保存。

  在中转客运站下车船的旅客,由该车船的驾驶员,船长或者乘务员将下车船旅客的《旅客健康申报卡》交中转客运站保存。

  (4)途中检疫。在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及卫生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时,驾驶员或者船长应当组织有关人员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①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

  ②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卫生处理和临时隔离;

  ③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禁止向外排放污物;

  ④将车船迅速驶向指定的停靠点,并将《旅客健康申报卡》,乘运人员名单移交当地交通局。

  ⑤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部确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病人,疑似重大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重大传染病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车船和可能被污染的停靠场所实施卫生处理。

  车船的前方停靠点、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以及始发客运站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局报告。

  接到报告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和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5)疫情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

  (6)车船场地消毒。对拒绝交通卫生检疫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车船、港口、车站、机场和其他停靠场所、乘务人员、运输货物,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卫生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消毒或者其他必要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7)资料移送。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交通局管理部门发现车船近期曾经载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将有关《旅客健康申报卡》等相关资料送交卫生局或者其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8)员工防护。参加重大传染病疫情交通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疫要求,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卫生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8  紧急运输

  4.8.1  及时运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运输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4.8.2  优先乘坐

  依法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其购得当前班次到达目的地的客票。

  4.8.3  车船调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紧急调用从业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4.8.4  优先通行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并优先通行。其中,跨省运送紧急物资的,应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湖北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湖北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

  4.8.5  运输须知

  承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车船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清洗、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卫生处理;

  (2)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和有关防护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3)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4)进入疫区前,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驶离疫区后,应当立即对车船和随行人员进行消毒或者采取其他必要卫生处理措施;

  (5)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对运输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安排休息观察。

  4.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未发现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宜昌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宜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根据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被紧急调用的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调用的车船,承担紧急运输任务后,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

  5.2  保险

  有关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和总结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调查,迅速解决,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终止后,各参加交通应急工作的单位和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要写出总结上报宜都市交通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局属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6.2  应急队伍保障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车站经营者要储备人员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置和紧急运输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加强对交通工具和场地的检查,确保港站、车船、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营运驾、乘人员和车、船登记台帐,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所需的驾乘人员和车船,以备参加紧急运输。

  除因阻断检疫传染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封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交通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宜都市交通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人为违规中断交通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恢复,非人为因素中断交通,可提请宜都市交通局协助解决。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运行的车船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卫生部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其密切接触者,车辆由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卫生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船舶由港航、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局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跨省运行的船舶,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进行交通卫生检疫。

  6.4  医疗卫生保障

  详见《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5  治安保障

  请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抽调公安人员,参加交通卫生检疫,疏导道路交通,确保紧急运输安全。

  6.6  物资保障

  按照宜都市卫生局要求,储备防护用具和消毒品。

  6.7  应急处置场所

  港口、车站、码头要确定卫生检疫场所。

  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疫情紧急情况下的车、船临时停靠地。

  6.8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运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单、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交通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让乘客配合填写《旅客健康申报卡》,支持卫生检疫工作,使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主动对车船、港站场进行消毒,确保交通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7.2  培训

  在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安排下,对车船、驾、乘、港口、车站、机场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学习疫情预防知识,掌握疫情控制的基本技能。

  7.3  演习

  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定期组织演习,以保证本预案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传染病疫情。

  交通卫生检疫,是指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对车船、港站、乘运人员和货物等实施的卫生检验、紧急卫生处理、紧急控制、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和留验以及其他应急卫生防范,控制、处置措施。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是指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检疫传染病的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车船,是指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活动的客车、货车、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货船。

  港站场,是指提供停靠汽车、船舶、火车、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场所,包括客运站、货运站、港口客运站、货运码头、港口堆场和仓库及火车站、机场等。

  8.2  监督检查与奖惩

  8.2.1  监督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宜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协助或者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当携带证件,佩带标志,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交通部门局应当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旅客健康申报卡》的车船,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让《交通卫生检疫合格证》、《紧急运输通行证》。

  8.2.2  奖励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应追认为烈士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8.3  违规处理

  8.3.1  行政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规定组织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紧急物资运输的。

  (3)对上级进行有关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宜都市交通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2)拒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处理职责的。

  8.3.2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未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8.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宜都市交通局制定、更新和解释。

  8.5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