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4-28
扶贫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日期:2020-04-28 09:14来源:宜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王健飞

  扶贫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一、城乡低保

  (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二年的人员;被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中有经济收入来源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3.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的情形:一是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是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执行标准

  1.2019年1月—2019年3月: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7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62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000元/人/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5280元/人/年。

  2.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8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6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6240元/人/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5520元/人/年。

  3.2020年4月至今: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71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6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540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480元/人/月。

  (三)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或受委托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办)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后,乡镇(街办)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拟批准的,由乡镇(街办)、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对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低保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到乡镇(街办)一级的县市区,由乡镇(街办)负责低保审批,并将相关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优抚对象、义务兵按规定享受的优待、抚恤等补助性资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颁发的见义勇为等各类非报酬性奖金;

  6.居民各类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2.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家庭财产超出认定标准情形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六)资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二、特困供养

  (一)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 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 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个人承 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救助。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 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协助; 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 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丧葬费。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 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危房改造(农村)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三)办理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办)受理后,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供养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

  (五)供养方式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 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六)执行标准

  1.2019年1月—2019年3月:农村特困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12000元/人/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10560元/人/年。

  2.2019年4月2020年3月:农村特困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12480元/人/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11040元/人/年。

  3.2020年4月至今: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护理标准分3档设置:集中供养全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在开展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内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其中,其他特殊困难认定情形:因肇事肇祸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且暂时无法联络家人的精神障碍患者;途经宜昌境内或在宜旅游,突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联络家人的(在景区内发生意外或有明确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

  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基本保险金、房租等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具体扣减标准

  1.接受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

  2.医疗支出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非意外导致必须整形美容的医疗费用除外),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负费用部分;

  3.对因病长期卧床需要照料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重残患者,每人每月可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扣减;

  4.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费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依据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档扣减;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自费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据提供的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负费用;

  5.对于无住房的租房户,依据提供的租房合同,每月房租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扣减,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含)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扣减。

  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其中,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办理流程

  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发放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

 
附件:
2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7号).PDF

3.5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民政【2019】39号).PDF
3鄂民政规[2019]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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