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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22〕44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01 加入收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鄂监刑暂字第44号罪犯叶德喜,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叶德喜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29日相关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鄂监刑暂字第44号


罪犯叶德喜,男,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因抢劫罪、盗窃罪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叶德喜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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