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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鄂监刑暂字〔2022〕42号
栏目:湖北省监狱管理局-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01 加入收藏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鄂监刑暂字第42号罪犯郭建忠,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郭建忠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16日相关附件: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2〕鄂监刑暂字第42号


罪犯郭建忠,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因患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郭建忠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16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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