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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2 加入收藏
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通知
市住建局 市城管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05-12 15:52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住建局、城管局、征收办,高新区建管办、综合执法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义和途径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于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导致建筑垃圾私拉乱倒、侵占土地等系列问题,成为影响城市环境面貌的突出短板。实现对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我省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将建筑垃圾变废为宝、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减量化排放为目的、以资源化利用为路径、以无害化处置为原则,加快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完善再生产品应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扶持,推动再生产品的广泛应用。

二、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一)建筑垃圾排放管理

宜昌城区各类建筑物建造、改造、装修、拆除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产生的废混凝土、废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等固体废弃物均应纳入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范围。

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明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式,并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

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编写。建筑垃圾排放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并将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处置合同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核准手续。未经核准不得擅自排放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排放处置建筑垃圾。大力推广绿色施工管理,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建筑全装修,减少建筑垃圾排放总量。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有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定地点临时堆放。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至各地装修垃圾分拣中心,经集中分拣后再由运输单位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应严格按照城管部门、公安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选择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城管部门核准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送至核准的处置地点处置,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不能擅自消纳和处置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

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设备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推进城区现有商品砼、预拌砂浆、制砖等建材生产企业在现有设备基础上,实施技术改造,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线。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有关要求,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技术标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厂区内应采用封闭式生产工艺,对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储放,严格控制粉尘、噪音、废气、废水污染。

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基地建成后,应向住建、城管、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费标准,根据综合核算处置成本,制定指导价格。

(四)推广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大力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水利、绿化、园林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工程中优先推广使用。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图设计时,可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在图纸设计中明确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等主体责任,做好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利用相关工作。

(二)住建部门要会同发改、城管、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研究出台特许经营、处置费用、土地审批、税费减免、以奖代补、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取得实效。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强化执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对参建各方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有示范引领和突出效果的,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优良行为信用信息。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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