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栏目: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10-13
关于《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10-13 14:55来源: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责任编辑:向松柏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已由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于2019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对《宜 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说明。

  一、修订章程的必要性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现行章程)是 2007年6月8日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 这些年来,现行章程对规范宜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市 供销社)组织与行为,指导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维护供销合作社 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 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形势下,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 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农村 生活服务,打造助力宜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为农服务综合性组织, 是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习近平总书 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深刻阐述了供销合作社发展 的重大问题,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 〔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 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鄂发C2015J22号,以下简称鄂发 22号文件)《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 施方案),明确了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目标任务,部署了 具体措施,营造了良好氛围。为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担当新 使命,更加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 修改和完善。

  市供销社对本次章程的修改工作十分重视,专门成立工作专 班,制定工作方案。在市供销社党组领导下,修订工作专班借鉴省 供销总社修订经验,结合市供销社综合改革实践,于5月底完成了 修订草案初稿。6月,经党组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向 各县市区联合社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分析研 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章程修订草案送审 稿。8月,市供销社党组会议对章程修订草案送审稿再次进行讨 论审议,形成了《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订草案)》。

  二、修订章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本次章程修订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 中发11号文件、鄂发22号文件以及宜府办发49号文件要求,结 合十二年来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践经验及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对现行章程进行充实和完善,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制 度保障。

  在章程修订过程中,注重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着重 将中发11号文件和鄂发22号文件重要论断和重要举措写入章 程,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二是统筹考 虑章程与正在制定的《供销合作社条例》的关系,部分内容留待条 例出台后,再在章程中给予体现。三是与时俱进,根据新时代供销 社所面临的形势,结合近些年发展探索,在保证不与相关文件精神 与条例冲突前提下,适当补充新内容。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组织体系。在第 一章总则部分,着重明确供销合作社定位和宜昌市供销合作社组 织体系。一是按照中发11号文件关于供销合作社性质的说明,明 确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 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二是按照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分类,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市、县级供销合作社 联合社作出说明。明确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 县级、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由县以下组 建的直接面向农民(居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设在乡村的基 层供销合作社应当以农民成员为主体;明确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 社是辖区内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二)进一步明确市供销社宗旨和目标。按照深化供销合作 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求,将宗旨和目标内容作适 当补充,具体为“市供销社宗旨和目标是紧紧围绕服务'三农',发 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发展城乡居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全市供销 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 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营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 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推动乡村振兴和服务宜昌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完善市供销社职能和任务。按照中发11号文件关于供 销合作社职能的规定,结合当前综合改革要求与宜昌发展实际,对 联合社职能和任务予以完善。主要补充增加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 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经营创新部分内容。第五条补充为“指导全 市供销合作社服务创新,引导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专业合作社、村 级综合服务社、农村信用社等组织,以土地流转、农村电商、金融合 作等服务为手段,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 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第六条补充为“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 经营创新,培育区域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现代仓储物流中转 中心,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引导农村电商企业联合、供销产业 融合,探索发展休闲农业、智慧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联 合政府相关部门,建设新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助推乡村生态 宜居”。

  (四)改设理事会。根据中发11号文件精神和总社、省社章 程要求,取消社务资产管理委员会,改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供 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市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 权代表和管理者。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 权是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 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研究部署市供销社各项工作,指导全市供 销合作社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批准接纳成员社 或取消成员社资格;代表市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为加强社有资产运营管理,明确市供销社设立社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理 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明确市供 销社设立全资性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 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接受社 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

  (五)增设监事会。根据中发11号文件关于加强社有资产监 督管理的要求,参照理事会基本架构,增设监事会,作为单独一章。 一是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是 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是监督理 事会对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是 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 组、资产运营等情况;五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 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 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反映;七是指导成员 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八是提议临时举行监事会全体会议。

  (六)强化系统外部审计与监督。根据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 规章以及现行章程的规定,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对财务与审 计有关内容作了补充完善。一是第三十九条“市供销社对县级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资产进行监管”。二是第四十条“社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建立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市审计 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求,对本级出资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 益、预算执行等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组织开展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并接受市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监督”。

  (七)强化党对供销工作的领导核心作用。增设党的领导相 关内容作为总则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供销合 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 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推动全市供销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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