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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24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11-24 09:27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文〔2020〕29号

各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规范本市城区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特制订《宜昌市城区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宜昌市城区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文〔2017〕19号)、《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暂行办法》(宜市装配〔2018〕1号),规范本市城区装配式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市城区,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已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项目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其装配率应达到国家或省、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本细则所称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本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是指装配式建筑楼栋地上总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三条对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办理项目方案审批时,其装配式建筑楼栋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计容面积原则上只能在该地块装配式建筑楼栋使用。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计算规则见附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提交规划方案的同时,应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并为其报告真实性负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划方案审批时,根据设计方案初步认定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装配式建筑面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的建筑面积后加上包含该楼栋装配式建筑不计容面积揦XX平方米。”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函〔2017〕287号)、规划建筑方案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填写《宜昌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信息表》,注明装配式楼栋的结构形式、地上建筑面积及装配率。

  市住建局要严格监督图审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规范及相关要求实施图审,并制订宜昌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把关要点及流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装配式建筑实施承诺书。在施工许可阶段,对己通过审查的装配式建筑,市住建局在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该建筑为装配式建筑摂字样,并注明结构形式以及装配率。在项目施工阶段,市住建局应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和各项指标落实。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市住建局提供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合格证明,按程序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未按照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建设的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市住建局及时将案件线索及初步认定材料移交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应在出具专业性意见或协助执行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规划条件未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经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宜昌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暂行办法》内容不一致处,以本细则内容为准。

  第十条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宜昌市装配式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宜市住建〔2019〕35号)期满后至本文件生效期前参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

  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计算规则

  一、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R=S1a/S2a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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