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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8 加入收藏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12-18 09:28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文〔2020〕23号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财政局、住建局,宜昌高新区财政局、建管办:

  现将《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
 

  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5号)要求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依据《宜府办函〔2019〕35号》新增或此前依据《宜府办发〔2016〕54号》已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其财政奖补资金的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管理要求等均按本规定执行。财政奖补资金专款专用,鼓励用于电梯后期维修保养费用。

  二、奖补标准

  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财政奖补资金遵循事后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加装电梯项目,财政部门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补。

  三、申请程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业主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区加梯办提出奖补申请:

  (一)《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加装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三)出资业主协商一致的收款账户银行卡复印件;

  (四)申请人(即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2)。

  若办理财政奖补的受委托人与办理联合审查申请时的受委托人为同一人,且申请联合审查时的授权委托书已经授权其代为办理后续的财政奖补事宜,则不需要再提供第(四)项材料。

  以上材料各提供一份,其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原件需现场核验。

  四、拨付程序

  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由区加梯办出具审核意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市加梯办。市加梯办审核无误后,每季度将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汇总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一次性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五、其他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使用、管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函〔2019〕35号)保持一致。

  (三)本规定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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