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06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日期:2020-08-06 09:16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管理中心_李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 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应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以及执法人员情况等相关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涉秘信息除外):

  (一)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

  (二)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职责、执法区域、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

  (四)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五)执法结果。包括案件信息、执法决定、执行结果、送达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六)救济方式。包括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途径、期限等;

  (七)投诉举报途径。包括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网址、邮箱以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中心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在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在办公场所和办事大厅通过设置执法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等设施公开;

  (三)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四)通过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接受公众查询;

  (五)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六)其他公开方式。

  已采取权力清单、相关平台等方式公示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不再重复公示。但对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公示内容有所遗漏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方式公示。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中心应当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中心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中心分管主任审定后公示。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中心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中心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由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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