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25
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
日期:2021-02-25 15:10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管理中心_李明

  (2017年4月25日由宜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宜府办发[2017]21号)根据2020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缴存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是指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中心对骗提套取行为进行立案,并根据线索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提供身份信息、购房合同等相关佐证资料,并对相应情况作出说明。

  调查取证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第五条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中心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当事人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标记,随个人账户一起转移。

  中心应当向本市社会信用体系管理部门报送骗提套取行为当事人个人信息。

  第六条 认定骗提套取行为后,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骗提未遂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

  骗提行为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全部骗提资金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3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及单位。

  骗提行为发生后,拒不按规定时间退回骗提资金且态度恶劣的,中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当事人5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将有关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及单位,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人员处理结果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中心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二)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八条 当事人对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中心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住房销售代理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中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记载其失信行为,同时向本市信用管理部门报送相关失信信息,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骗提套取资金退回后,当事人申请撤销不良信息登记的,中心及征信管理部门依照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帮助当事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人或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或参与实施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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