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中心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中心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中心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中心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或者对行政执法行为审核(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外,中心认为需要对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政策法规部门可以对其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执法实施部门应将执法决定文书送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实施部门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中,审核人员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中心政策法规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不同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政策法规部门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实施部门仍不同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中心领导决定。
第十二条 中心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中心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者在内部审批件中载明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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