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21年3月29日版)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01
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2021年3月29日版)
日期:2021-04-01 15:39来源: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任编辑:公积金中心三级审核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中心行政执法,以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建立健全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中心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住房公积金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四)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须定期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权限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含3年)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不含3年)6年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含6年)的,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中心对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时,被举报、投诉单位必须如实向中心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接受检查的,由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记入宜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在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条 对被行政处罚的单位,中心将依照相关联合惩戒机制,纳入诚信记录。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中心应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单位及时建缴。对宣传引导后仍拒绝建缴的,中心应下发书面通知,督促单位依规建缴。

  第十二条 中心收到维权举报、投诉后,应当受理。对于举报、投诉或自行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有实名投诉、举报人的,应积极与实名投诉、举报人联系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立案后,中心对案件进行调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工资报表、单位人员统计表、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明细等证据。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中心审查认定单位确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或《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中心应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中心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单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中心审核认定单位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在审核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 单位对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内容的,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批准结案:

  (一)单位按期履行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中心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中心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其它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 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单位已经注销或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且无法联系的;

  (二)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五)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三条 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中心投诉。

  第二十四条 中心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中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为规范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根据《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制定《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案由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实施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含3年)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不含3年)6年以下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含6年)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宜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及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受理及前期调查

  (一)受理区域划分

  职工投诉、举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心所属各营业部应当受理。城区执法案件由执法科负责受理。

  三峡及葛洲坝分中心受理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案件。

  (二)前期调查

  1.在受理投诉当日填写《投诉受理单》,并及时收集投诉人相关资料:

  (1)职工身份证;

  (2)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裁判文书等;

  (3)职工工资发放相关材料,如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其他证明材料。

  2.各受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举报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送达《行政执法调查函》。

  3.单位在收到《行政执法调查函》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的,各受理部门应组织单位和职工进行质证,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结束前期调查。

  二、立案

  各受理部门在前期调查结束后,综合证据材料,认为单位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之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应于受理案件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由各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执法科复核,再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立案。执法科复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证据确凿的,应予立案: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3.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中心所属各营业部向执法科报送《立案审批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受理单》;

  2.《行政执法调查函》及单位复函;

  3.职工身份证;

  4.证明职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仲裁文书等;

  5.职工工资发放相关材料,如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盖有单位公章的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6.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7.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经执法科复核或政策法规部门审查认定立案依据不足,需退回各营业部补充立案材料的,补充立案材料采集时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调查取证

  中心所属各营业部根据《立案审批表》,组成案件调查组,调查组由中心所属各营业部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组成。调查取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执法人员与被调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和事项。

  调查时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组应分别对职工和单位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分别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捺印的,执法人员应在《调查询问笔录》上注明。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实质性调查,进一步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职工及单位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案件调查应在立案后30日内完成,遇重大疑难案件经执法科认定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案件调查结束后,由调查组填写《调查报告审批表》,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审批表》经各营业部报执法科复核,由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提交执法分管领导审查,对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责令继续补充调查;对违规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决定撤销案件。

  执法科复核重点包括补缴金额(补缴基数、比例、时间段等)及补缴依据(各类文书、法律依据等)。政策法规部门审核重点包括执法流程是否合规,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科复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责令改正

  对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心分管领导审查认定单位确有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报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调查组应于调查报告审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向单位送达《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或《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五、行政处罚

  (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行政处罚告知

  单位在收到《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满30日仍不整改违规行为的,调查组于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由政策法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报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中心主任签发,告知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组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单位。

  (三)陈述和申辩

  单位享有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调查组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时,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单位也可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调查组。调查组应对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应当采纳,并提交执法科复核,执法科复核后对调查材料存疑可责令调查组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复核无异议则提出新的意见,并提交政策法规部门再行处理。政策法规部门再行处理时,除非有新的违法违规事实,需补充调查的外,不得因单位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单位在限定日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听证

  政策法规部门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向单位出具《听证告知书》。各营业部在向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1.听证权利

  单位可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规定,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交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组织听证

  听证在中心举行,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组应参加,个人、单位应派人参加听证。听证会设主听证员1名,负责组织听证;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另设听证员1-2名,协助主听证员进行听证。根据听证规则,听证员必须是非本案调查人员,具体人员由政策法规部门指定,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同意。主听证员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单位。听证由主听证员主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调查和展开辩论。

  3.听证程序

  (1)听证开始后,首先由调查组提出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证据应当向听证会出示,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场宣读。

  (2)单位就调查组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听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3)单位和调查组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4)辩论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听取单位、调查组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5)书记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双方查阅无误后,逐页签字捺印。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由听证双方在更正或者补充处签字捺印。听证双方拒绝签字捺印的,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听证笔录》经听证员审阅后,由听证员和书记员签字。

  (6)听证结束后,听证员结合听证情况及案件相关证据制作《听证报告》,拟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政策法规部门应将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双方,决定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结案。

  (五)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也未申请听证或者经陈述、申辩及听证后,被决定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策法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中心领导签发。调查组应当在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

  (3)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4)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积金中心落款并盖章;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标准

  

序号 案由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实施标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含3年)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不含3年)6年以下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设立时间在6年以上(含6年)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行政处罚执行

  政策法规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应纳入财政罚没专用账户,中心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被处罚单位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付款账号、户名等,中心向被处罚单位出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处罚单位再向中心指定的罚款账户缴款。被处罚单位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交罚款。被处罚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不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申请强制执行

  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内容的,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结案

  符合下列情况的,调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简要记录案情来源、办案经过、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执行情况等,报政策法规部门制作《结案审批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单位按期履行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四)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九、归档

  结案后,执法科应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归档材料依序应包括: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前期调查材料:《投诉受理单》《行政执法调查函》,投诉人基本信息材料等;

  (四)立案材料:《立案审批表》,立案证据等;

  (五)案件调查材料:《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调查证据等;

  (六)限期改正材料:《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送达回证》等;

  (七)行政处罚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申请》《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缴纳罚款票据、补缴公积金凭证等;

  (八)行政复议、诉讼材料;

  (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材料;

  (十)结案材料:《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十一)其它有关材料。

  十、其他规定

  (一)公示

  执法科按照《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权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执法救济等行政执法信息,在事中和事后通过中心官网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执法科按照《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的规定,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二)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应使用文字记录、录音、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等视音频多种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行政执法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执法环节及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三)回避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四)送达

  调查组送达行政执法各类执法文书时必须规范填写《送达回证》。调查组应将执法文书于作出文书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单位,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或本人签收或盖章并填写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到场,或采集全程执法影像,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公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政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可以依据依法采取的留置送达的具体情形,以拍照、录像、录音等相应方式予以记录;邮政邮寄送达的,以邮政邮件签收日视为送达日,并保存相关邮寄凭证,被邮政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

  (五)委托

  职工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投诉事宜。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在投诉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非直系亲属代为处理的,应提供经职工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原件、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事项的公证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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