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政府第411号令)、《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 004-202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起草了《湖北省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是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二是向省人防工程协会书面发函,征求行业意见;三是在全省人防工程业务群(CCAD交流群),征求省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意见。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至2月11日,为期30天。
二、意见建议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9条意见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议将文件名“《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办法(暂行)》”修改为“《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办法(试行)》”或“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二)建议将第三条“具有新材料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和标志”修改为“具有新材料防护设备检测对应的国家正式标准和标志”。
(三)建议将第八条进行修改“一是对外省在鄂设立分公司,其承担销售安装的人员,应该将其对应的合同,社保等证明资料一起,在企业入鄂办理办备案时,一并提交给省人防办,并公示;二是应明确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它委托机构)每年对以上人员资料进行审核,避免新材料防护设备安装人员不正规,售后质量无法保障的问题。”
(四)建议新增“在外省在鄂设立分公司的单位,产品在运输至本地,进行安装前,应组织省内的第三方检测工资,进行抽检,避免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超过100樘产品,按照1%抽样比例,随机对门扇进行破坏性抽样检测。检测方法参照《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4-2021》实施。”
(五)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执行产品出厂质量检测规定。新材料防护设备入场时,厂家须提供同批产品生产原材料的合格证书、完整的产品自检记录(见《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4-2021》相关要求),以及具有国家认监委办法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具备的产品禁止安装。”
(六)建议“对于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破坏性检测,比如爆破实验。”
(七)建议增加“由于图集变更或新增,首次进入市场的人防设备类型,生产企业必须按首件鉴定程序进行试生产,后向湖北省人防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提供试生产设备、过程、样品及相关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
(八)建议第六条补充“合同备案完成之后,现场方可施工,备案合同内必须提供完整的设备清单。”
(九)建议“第六条规定中不提及图纸设计与实际选用设备型号一致的要求或改为在国家人防办颁布的新材料图集范围内进行替换。”
三、采纳情况
序号 | 来源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原因 |
1 | 法规处 | 建议将文件名“《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办法(暂行)》”修改为“《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办法(试行)》”或“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 采纳 | 将文件名“《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办法(暂行)》”修改为“《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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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第三条“具有新材料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和标志”修改为“具有新材料防护设备检测对应的国家正式标准和标志”。
| 不予采纳 | 不“对应”的不适用。 |
3 |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议将第八条进行修改“一是对外省在鄂设立分公司,其承担销售安装的人员,应该将其对应的合同,社保等证明资料一起,在企业入鄂办理办备案时,一并提交给省人防办,并公示;二是应明确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它委托机构)每年对以上人员资料进行审核,避免新材料防护设备安装人员不正规,售后质量无法保障的问题。”
| 不予采纳 | 第一点内容相关备案资料中有明确,第二点年度检查中有涉及 |
4 |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新增“在外省在鄂设立分公司的单位,产品在运输至本地,进行安装前,应组织省内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抽检,避免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超过100樘产品,按照1%抽样比例,随机对门扇进行破坏性抽样检测。检测方法参照《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4-2021》实施。” | 不予以采纳 | 该建议内容属于出厂检测内容,在出厂检测环节执行,无相关上位法要求。 |
5 | 武汉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建议将第九条修改为“执行产品出厂质量检测规定。新材料防护设备入场时,厂家须提供同批产品生产原材料的合格证书、完整的产品自检记录(见《人民防空工程复合材料(玻璃纤维增强)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4-2021》相关要求),以及具有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不具备的产品禁止安装。” | 部分采纳 | 该建议前半部分内容属于出厂检测内容,在出厂检测环节执行;后半部分已具备,可采纳。 |
6 | 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 建议“对于人防工程新材料防护设备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破坏性检测,比如爆破实验。” | 部分采纳 | 结合相关规定将第九条修改为“执行产品出厂质量检测规定。新材料防护设备入场时,须提交具有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据的合格检测报告;新产品投入或老产品转型及正常生产5000樘(或正常生产180个工作日)后,须提供型式检测报告(含破坏性检测),不具备的产品禁止安装。” |
7 | 武汉铁盾民防工程有限公司
| 建议增加“由于图集变更或新增,首次进入市场的人防设备类型,生产企业必须按首件鉴定程序进行试生产,后向湖北省人防办公室申请备案,并提供试生产设备、过程、样品及相关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 | 部分采纳 | 同上。 |
8 | 武汉市青龙人防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 建议第六条补充“合同备案完成之后,现场方可施工,备案合同内必须提供完整的设备清单。” | 不予采纳 | 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无上位法规定。 |
9 | 中建三局地下空间设计院 | 第六条规定中不提及图纸设计与实际选用设备型号一致的要求或改为在国家人防办颁布的新材料图集范围内进行替换。 | 采纳 | 将第六条部分内容更改为“新材料防护设备销售企业在鄂签定的人防设备合同所列产品清单须在国家人防办颁布的新材料图集范围内且图纸设计(或合法变更)与实际选用设备型号一致。” |
四、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办将结合政策法规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进一步完善,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发。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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