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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3 加入收藏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5-13 14:55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府办发〔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为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农房建设注重打造特色风貌,突出地域和民族特点,强化立面造型,体现了较强的文化内涵,农房建设质量稳步提高。但农房规划布局不合理、设计和施工不规范、“重表轻里”等问题较为突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提高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水平,保障农房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从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把握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快编制村镇体系规划和镇域风貌控制规划,编制重点村庄建设规划和非重点村庄整治规划。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本辖区所有村庄建设(整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洪涝、地震多发带和山体滑坡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等地域。规划中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保留村庄人文和自然特色。要以交通干道沿线、风景名胜景区和城乡结合部村庄为重点,按照整治既有、管住在建、规范新建的要求精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改造和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农房建设。

  (二)严格农房规划和用地审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严格农房用地和规划选址管理,防止农民在禁建区内选址建房;确需在禁建区选址的,应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安全可靠。要按照建设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指标,原则上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含附属用房),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及以内,檐口高度控制在10米及以内。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要从严审批散建农房用地,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凡规划要求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的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三)加强农房设计管理。建设农房应依法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设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或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推荐的通用图集中选定设计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农房设计要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要尽量选用当地材料和施工工艺,合理控制建房成本,体现地方建筑特色和农村风貌,形成鲜明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风格。

  (四)强化农房施工管理。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等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建房户应与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签定房屋拆除或建设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施工承包人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得开工。农房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对3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限额以上农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对3层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限额以下农房,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在施工之前为建房户办理报建备案手续,并在地基开挖、墙体砌筑、混凝土拌制、模板安装拆卸、脚手架搭拆等阶段加强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要加强农房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房屋所有人在进行房屋拆除前,要办理拆除备案手续,承接拆除任务的施工单位要认真制定报备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

  (五)完善农房竣工验收管理。限额以上农房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制镇、集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对农房建设工作的监管职责。要进一步落实乡镇长(街办主任)作为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防止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

  (二)健全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将管理延伸到农房建设领域。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精神,尽快落实乡镇一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队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农房建设量大、面广、点多、线长的特点,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建立县、乡、村多层次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强队伍建设。实行个人执业制度,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设计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3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农房设计。允许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身份组织施工队伍承接3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农房的施工任务;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从事3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农房建设监理和技术咨询。着力培育农房施工队伍,引导和支持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建立农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建立技能岗位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培训。

  四、落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引导,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全市农房建设水平。规划、建设、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责任,确保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农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示范文本。

  (二)加强执法监管。要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农村广泛宣传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管等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建房。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房建设情况进行巡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和违章建房行为。

  (三)加强技术服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农村建房需求,组织编制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供农村建房户参考使用,要根据形势发展,每两年对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进行一次修订。加强农房示范户、样板间建设,有计划组织建房户、农房施工者等参建各方实地参观学习借鉴。要有计划地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建房户提供技术服务。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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