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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2 加入收藏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5-12 15:30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城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722

 

 

 

 

 


 

城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一、使用申请主体

(一)资金权属。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购房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购房人所有;售房单位应当设立维修资金账户,按幢设分账,对业主交存的部分,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购房人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申请主体。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主体可以是原房屋产权单位、托管单位、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原产权单位未发生变化的,产权单位是申请主体;原产权单位因更名、改制、兼并、破产等原因发生变化的,按照现产权单位、托管单位、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的优先顺序确定申请使用主体后,凭相关变更文件到市住建局备案,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二、使用范围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从维修资金中申请列支费用。

三、使用办理程序

维修资金申报使用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批、资金划拨

(一)申请

原房屋产权单位、托管单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维修资金有余额且足额可用的前提下,向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公示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见附件1)、《工程预算书》等书面材料,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使用维资金修还需提供取得维修基金列支范围内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且业主总户数2/3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征求业主意见签名表》(见附件2)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行为承担责任。

(二)受理

申请书面材料完整、齐全且维修资金余额充足的,市住房保障办予以受理,账户无余额或余额不足的,不予受理。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因历史原因申请缓交维修资金的,应在本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前足额补交,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三)审批

1)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手续。

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的,市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机构完成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市住建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财政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手续。

(四)资金划拨

1)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划拨维修基金至市住建局房改资金专户。

2)申请人凭批复到市住建局办理资金划转手续,足额定向用于申报项目维修。

四、灭失房屋维修资金返还

已售公有住房因征收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市住建局提出维修资金返还申请,市住建局按照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分别将维修资金单位和个人账面余额返还:

1.《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见附件3)

2.《维修资金个人退款清册》(见附件4

3.房产灭失的证明,如《房屋注销证明单》复印件;

4.公有住房出售缴交购房款分户清册(复印件)。

维修资金返还对象为:个人缴交的维修资金返还给产权人;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返还给原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五、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城区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开展一次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

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工程预算书》及业主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并公开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电话。

六、其他规定

本《规程(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财政局印发的《城区单位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申请使用审批流程》(宜市房201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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