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6项。其中,取消20项、新增16项、下放9项、调整11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一、取消的项目(20项) | ||||
序
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市经信委 |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01项 | 其他类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审批”部分内容 |
2 | 市教育局 | 教育网络和网校审批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取消第16项 | |
3 | 市公安局 |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取消第23项 | |
4 | 市民政局 | 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取消第25项 |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部分内容,取消后更名为“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5 | 市交通
运输局 (港航局) |
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9项 | |
6 | 市交通
运输局 (运管局) |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颁发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14项 | |
7 | 市商务局 | 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35项 | |
8 | 市商务局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37项 | |
9 | 市文广局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4项 | |
10 | 市外侨办 | 高等专科以下教育机构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61项 | 省外侨办委托事项 |
11 | 市安监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初审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第115项 | 其他类(审核转报)事项 |
12 | 市安监局 |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审批初审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第116项 | 其他类(审核转报)事项 |
13 | 市安监局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 | |
14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118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子项,取消后主项更名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5 | 市体育局 | 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培训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取消第88项 | |
16 | 市物价局 | 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69项 | |
17 | 市工商局 | 户外广告登记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2项 | “广告经营许可、户外广告登记”子项,取消后主项更名为“广告发布登记” |
18 | 市工商局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4项 | 省局授权事项 |
19 | 市工商局 | 烟草广告审批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取消第94项 | 省局授权事项 |
20 | 市地税局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38项 | |
二、新增的项目(16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调整依据 | 备注 |
1 | 市民政局 | 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学校成立登记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1项 | 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2 | 市民政局 | 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技工学校变更登记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2项 | 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3 | 市民政局 | 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技工学校注销登记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3项 | 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4 | 市人社局 | 省级负责的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5项 | 其他类(行政备案)事项,并入“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
5 | 市住建委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整合第11项 | 与“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拆除的审批” 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6 | 市住建委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1.《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保留第5项;2.《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6〕48号) | 由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委员会负责初审 |
7 | 市住建委
(园林局)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整合第6项 | 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许可”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合并后下放城区负责 |
8 | 市交通
运输局 (港航局) |
省际普通货船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6项 | 并入“船舶营运证核发”,名称改为“船舶营运证核发(企业从事省际经营性普通货物运输、省内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个人从事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 |
9 | 市交通
运输局 (运管局) |
从事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7项 | 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合并为“省际省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0 | 市交通
运输局 (运管局) |
从事省际市际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8项 | |
11 | 市农业局 | 渔业船舶登记、检验、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发布)第三条 | 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审批,其余由所在地县市(含夷陵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 |
12 | 市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的核发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10项 | |
13 | 市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11项 | |
14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 市级负责高新区范围内许可,其余由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
15 | 市质监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14项 | |
16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6〕28号)下放第15项 | |
三、下放的项目(9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将新进金融机构、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以外的审批及工程验收下放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 下放后,市级负责全市所有新进金融机构、金库、离行式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
2 | 市人社局 | 省级负责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下放县市区人社部门,委托宜昌高新区人社部门实施 | |
3 | 市人社局 | 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 下放县市及夷陵区人社部门 | 其他类事项,下放后,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审批 |
4 | 市人社局 | 企业裁员备案 | 下放县市及夷陵区人社部门 | 其他类事项,下放后,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审批 |
5 | 市住建委
(园林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下放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 |
6 | 市农业局 |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审验)发放 | 下放县市及夷陵区农业主管部门 | 下放后,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审批 |
7 | 市农业局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下放县市及夷陵区农业主管部门 | 下放后,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审批 |
8 | 市林业局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许可证的核发 | 下放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三有”: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
9 | 市林业局 | “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 下放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 |
四、调整的项目(11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市民宗局 | 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许可 | 更名为“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保留第25项 |
2 | 市水利
水电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含防洪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 |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整合第12至14项 |
3 | 市水利
水电局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
4 | 市水利
水电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 | ||
5 | 市水利
水电局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 更名为“取水许可” |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整合第16、17项 |
6 | 市文广局 | 涉及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开工审核 |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调整为行政许可 | 原其他类事项,《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整合第18至20项 |
7 | 市文广局 |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
8 | 市文广局 | 配合一个市(地区、州)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审核 | ||
9 | 市林业局 | 使用林地审核 | 调整为行政许可,更名为“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原其他类事项,《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整合第21项 |
10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改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改由省级审批 |
11 | 市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 1.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2.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调整后,气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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