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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在线解读
栏目:宜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5 加入收藏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在线解读
日期:2020-05-25 10:20来源:市人防办法规科
责任编辑:魏岗

完善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体系 推动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在线解读

 

 

 

5月22日上午,宜昌市人防办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向永宁参加宜昌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为网友解读《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具体访谈文字内容如下:

  
   《关于修改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具体内容

主持人:今年1月2日,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向全省颁布(以下简称《411号令》)。3月1日起,《411号令》已正式实施。这次实施的决定有哪些新内容?有些网友不是很清楚,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嘉宾:《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施行以来,为规范和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人防工程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加强制度廉洁性建设,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调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有涉及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内容,需要作出修改。同时,中央文件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明确要求;为适应这些变化,推动人防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发展,我省决定从人防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维护等方面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完善。

修订的第一个方面的重点是关于人防工程规划。《411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该规定明确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规划加强监管。这就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时,要主动联系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将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时在国土空间规划所包含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对人防工程建设提出控制要求,并将其纳入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条件;此外,建设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规划时,应当依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明确人防工程建设的功能、规模、防护等级等内容。

第二个方面的重点是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为了使相关条款的表述更加明确、具体,增强操作性,《411号令》第十七条改进了新建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的计算方法,将原第十七条中的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计算基数“地面建筑总面积”修改为“计容总建筑面积”。计容总建筑面积指经规划审批通过的计容面积。在建设单位不能提供明确的规划计容面积时,其计算公式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建设容积率。此外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由原来的5%、3%调整为6%、4%,取消了原来“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地面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的规定。新的计算标准用“计容总建筑面积”具有唯一性,便于与规划部门相衔接。同时,新的计算方法也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符合,按照现在的比例和计容总建筑面积来计算,配建面积与以前规定的计算方式相比较变化不大,但计算更加简便,既落实人防工程配建要求,又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三个方面的重点是关于人防工程维护。删除了“拆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等内容。人防工程拆除不再因拆除规模区分部门审批权限,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从而下放了审批权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同时,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战备效益”内容,修改了与机构改革后不相符的部门名称,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部分条款。

 

社会资金可以参与到开发建设中吗?安全性如何保障?

主持人:好的,相信网友对于此次修改完善的内容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很多网友对于人防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很好奇。也请嘉宾对此一一解答一下。我们知道,人防工程都是统一规划建设的,但是部分网友也很好奇,我们的社会资金可以参与到开发建设中吗?

嘉宾: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人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一部分人防工程的投资建设主体主要来自社会,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主,投资来源就主要来自于社会投资。

另外,对于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我们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有单独标准的,按标准建设。

暂未出台单独标准的,参照公共人防工程标准建设,其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主持人:这些社会资金参与开发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竣工后,怎么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呢?

嘉宾:请广大网友放心!包括兼顾人防要求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在内的各类人防工程竣工后,都是需要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人防部门将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相关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有只要是已经使用中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是验收合格的,同时建成后的防空地下室也有专门的责任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维护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和禁止行为

主持人:您刚刚所说的专人负责维护,主要由谁负责维护呢?

嘉宾: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对于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因此,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主持人:那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中,我们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吗?

嘉宾:针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人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七项标准。

(一)要保证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保证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保证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主持人:  哪些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是禁止的?

嘉宾:人防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以下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改造过程中可以随意拆除人防工程吗?

主持人:部分地区在进行旧城区改造时,可以随意拆除人防工程吗?

嘉宾:根据2020年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规定,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

 

战时和平时如何使用人防工程

主持人:人防工程在战时和平时如何使用?

嘉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人防工程需要转让、抵押、租赁,相关资料也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者的责任

主持人:人防工程使用者承担哪些维护管理责任?

嘉宾: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同时,遵守五项具体规定: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

(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防空地下室建设建筑面积相关问题

主持人:防空地下室建设需要与地面建筑保持同步吗?新建民用建筑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又该如何办理?

嘉宾:《41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人防部门以规划部门确定的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计容面积作为防空地下室审批配建的依据。经建设单位申请,可同意建设单位提前配建同一项目后期应建面积。

防空地下室严格实行“应建必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易地建设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执行,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符合该易地建设条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单位相关验证性资料。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符合该易地建设条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单位相关验证性资料。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符合该易地建设条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勘察单位相关验证性资料。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符合该易地建设条款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勘察单位或相关部门验证性资料。

 

如何加强监管人防行业市场

主持人:对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将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

嘉宾:新的411号令第九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度)》(发改体改〔2019〕1685号)规定,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业务列入许可准入类负面清单,主管部门为人防主管部门,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市场主体必须取得相应专项资质资格。

此外,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准入。人防专用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由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对人防专用设备生产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

下一步,省人防办公室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包含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在内的人防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监管平台。责任主体包括从事上述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我市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将通过该平台,运用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依法对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推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自觉履行行业诚信义务,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人防行业市场诚信环境。

 

责任追究与处罚问题

主持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会受到哪些处罚?

嘉宾:根据决定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人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会受到什么处罚?

嘉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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