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住建文〔2017〕7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住建委关于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6〕4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禁现”执行时间
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建设工程项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公告的,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履行应用预拌砂浆的首要责任,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对使用预拌砂浆作出明确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应用预拌砂浆的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预拌砂浆的检测、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施工质量的监理。图审单位应履行审查设计文件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责任,对预拌砂浆的标注情况进行审查。
三、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基本要求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中有关绿色生产的基本规定组织生产,产品应符合相应的预拌砂浆标准要求。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企业内部试验室,具备相关原材料和砂浆性能检测及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的能力。应加强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按规定向需方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证明文件。
四、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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