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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8-23 加入收藏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当阳城市建成区重新划定高污染燃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当阳城市建成区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Ⅱ类(较严)组合燃料: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碳、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范围:环城西路以东、锦屏大道以南、航空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的城市建成区域内,面积约15.4平方公里。

四、禁燃区内单合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按照要求予以淘汰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六、城区各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高污染燃料用设施改造过程中的规划、道路开挖、现场施工等事项,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七、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当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当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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