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交通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
当阳市交通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交通物流业发展,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宜昌市支持交通物流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当阳市交通物流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支持交通物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交通物流企业且年经营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以企业前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平均数为基数,对超出部分按本级所得的50%奖励企业。
二、对新建的交通物流企业给予用地扶持政策。对2020年1月1日以后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新建的交通物流企业且连续三年纳税强度达到3万元/亩的,其用地扶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对交通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给予支持。对上述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
四、支持工矿企业自行组建物流公司。对工矿企业新组建的物流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所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
五、支持交通物流企业等级评定和升级。支持纳税强度达到2万元/亩的交通物流企业开展A级物流企业评定和升级,并积极为其申报上级各项奖补政策。
六、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发展。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在当阳设立具有区域代理权的销售公司,对企业年经营性税收达到30万元的,以3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按本级所得50%给予奖补。
七、支持物流企业增加自有本籍车辆。对年度内新购置总质量12吨以上的本籍自营运货车每增加10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降低本籍运营车辆公路通行成本。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本地交通物流企业,其自有本籍车辆在金沙收费站办理月票的,给予年度月票总额20%的优惠。
企业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市出台的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宜昌市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当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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