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9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持续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宜昌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调整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如下:第一条强企名企补助。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持续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宜昌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调整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如下:

  第一条 强企名企补助。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行业前5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的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动产,下同)达到2亿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下同)以上5亿元以下的,除享受其他政策扶持外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除享受其他政策扶持外再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基础设施配套补助。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项目企业依法按土地成交确认价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对落户的企业土地价格超过5-8万元/亩的部分,由市财政在企业摘牌且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产后分别按50%予以奖扶,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业集聚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建设期在36个月以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并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经财政评审认定后,可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鼓励企业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给予连续三年的厂房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给予补贴(月标准不超过6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型产业实行“一事一议”补贴政策。

  第四条 支持重资产建设。对于征地建设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分期回购,具体方式按照《当阳市国有重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企业办公、公租房、食堂等附属配套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财税贡献奖励。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亩平年税收达到3万元以上时(租赁厂房的税收达到150元/㎡),从协议投产年度起,市财政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缴纳“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年上缴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全部予以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外地企业在当阳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经财税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其在当阳新注册后所缴纳的“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自认定当年起,给予连续五年不高于70%的奖励(建筑业税收按照当阳市鼓励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执行)。企业可拿出不少于10%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盘活存量奖励。对收购、盘活本市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前三年年均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的新增“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和环保投入。

  (五)个人所得税奖励。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其年薪2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创新人才,经市人才、科技等相关部门认定后,五年内按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90%给予补贴。

  第六条 行政服务性收费优惠。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免征或先征后奖。

  第七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产业龙头项目或科技创新型项目,市国有企业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合作方式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优秀高管团队奖励。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业制造类项目,对三年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对应项目企业高管团队或科研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配套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用工扶持。免费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依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按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70%给予稳岗补贴。

  第十条 鼓励中介招商。对介绍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工业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在项目落地并经财政、税务、招商等部门评审认定后,租赁厂房生产的在设备安装完成投入试生产后先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新征地项目在缴纳土地保证金后,先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照第一个完整年度净入库经营性税收的3%给予奖励。对于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百强企业的中介人,在上述奖励额度的基础上另奖励 10 万元。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市内在编及编内聘用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各项扶持奖励可综合或单独使用。当阳市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扶持政策。原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当政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局承担。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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