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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1 加入收藏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16:02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规〔20181

 

各县市区住建局、葛洲坝基地管理局、高新区建管办,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住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建委对2014912日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订)以来实施的经验及发现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住建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送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5

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是指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员,重点是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等执业人员。

第三条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及夷陵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住建委逐步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将与发改、工商、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利用宜昌市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原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归集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县市区住建部门每半年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情况报市住建委。

市住建委通过中国·宜昌网和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 以及在抢险、救灾、慈善、精准扶贫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四)信用评价等级:由宜昌市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而自动形成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八条  市住建委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优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1)和《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性文件;

(二)市级以上建设行业协会奖惩性文件;

(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初始记分为80分,有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

按照(资质)类别,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设置基础分、专项分和总分。其中,基础分为综合涉及部分,总分由基础分、专项分累计相加生成。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初始录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审核认定。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建设行业协会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扬)的,由市住建委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行为发生地在县市及夷陵区范围内的以及记录依据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表彰(扬)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优良行为记分起始时间为表彰(扬)文件发文时间、竣工备案证发证时间或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时间。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以及行为事实后,行为发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由市住建委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行为发生地在县市及夷陵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录入。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批评发文时间、不良行为发生确认并被录入宜昌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的时间。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以下时,适用简易程序。在发现该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以下简称《扣分通知书》,见附件3)。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10分(含)以上或因扣分信用评价等级降级时,适用一般程序。即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由市住建委法制机构审核并决定是否记分。审核认为应当记分的,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送达《扣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分的具体程序由市住建委通过宜昌市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明确和制定,并与宜昌市智慧住建信息管理系统运营维护单位实施管理联动。

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将县市区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分录入的工作人员报市住建委法制机构备案。

市住建委相关科室、各委托执法机构及县市区住建部门需要更换工作人员时,应及时向市住建委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具体记分期限按《优良行为记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执行;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系统自动清零。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00分及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65分以上不足10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一般;

(三)积分不足65分的为C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  重大失信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2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65分的,降为65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65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2年。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50分。扣分以后积分超过50分的,降为50分;扣分以后积分低于50分的,据实记分。记分期限为3年。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并报省住建厅,启动资质动态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C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不得允许参与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投标;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建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属于城区范围的,由市住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属于县市区范围的,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对象。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记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住建委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发现原信用记分等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核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为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市住建委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举报、投诉。市住建委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自收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抽查和通报制度。市住建委定期核查市、县两级住建部门信用信息管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市住建委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住建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或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信用记分继续有效,期限按2014912日市住建委印发的《宜昌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委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 宜昌市建设单位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2 宜昌市勘察设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3 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4 宜昌市建筑监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5 宜昌市建筑劳务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6 宜昌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7 宜昌市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8 宜昌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9 宜昌市造价咨询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0 宜昌市工程招投标代理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1 宜昌市检测机构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2 宜昌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3 宜昌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4 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1-15 宜昌市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优良行为记分标准

2.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 宜昌市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2 宜昌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3 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4 宜昌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5 宜昌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6 宜昌市装饰装修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7 宜昌市建筑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8 宜昌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9 宜昌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0 宜昌市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1 宜昌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2 宜昌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2-13 宜昌市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行为计分标准

2-14 宜昌市建筑施工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15 宜昌市建筑监理企业个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宜昌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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