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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11 加入收藏
市住建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5-11 15:43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住建委法规科向代勤

宜市住建〔2013〕47号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监管效能,增强工程项目各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督促参建各方加强质量管理,履行质量责任,避免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住建委制定了《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330



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避免各类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为有效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督促有关企业及机构认真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而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制度适用于在我市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约谈对象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以及其它与工程建设质量有关的责任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约谈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质量认识和对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促进企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促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启动约谈制度:

(一)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二) 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三) 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质量监督机构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的;

(四) 质量监督机构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或《整改通知单》,拒不停工或拒不整改的。

(五) 国家、省及市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六)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 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企业拒不处理的,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业主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 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约谈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下发《约谈通知书》并送达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 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包括采取的应急整改措施,分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原因,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整改方案,以及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二) 剖析被约谈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因,指出企业和机构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企业和机构的质量保障体系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八条 被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承诺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将根据情况组织复查。

第九条 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未整改到位、复查不合格的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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