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栏目:宜昌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10-29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近年来,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大规模治理公路非法超限运输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仍然有相当数量(全国平均10%左右)的货运车主长期以非法超限运输方式掠夺性地使用公路,极大

   《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大规模治理公路非法超限运输行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经济利益驱使,仍然有相当数量(全国平均10%左右)的货运车主长期以非法超限运输方式掠夺性地使用公路,极大地加剧了公路早期损坏,造成公路使用年限大大缩短,也带来许多交通事故隐患。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规范公路超限运输管理,遏制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显得十分迫切。2011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专设“公路通行”一章对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呈现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趋势。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为契机,结合我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际,出台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是完善我省公路管理法规体系的重要一环,对于规范公路超限运输行为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省公路事业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到2011年底,全省共有通车里程21.27万公里,其中:国省干线1.8万公里(国道6556公里、省道11419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19.4万公里(县道20063公里、乡道63340公里、村道110558公里),专用公路810公里。发达的公路网和道路运输,改善了公众的出行条件,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然而,在公路日益便捷畅通的同时,非法超限运输行为也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公路安全的重大隐患。特别是2009年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普通公路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愈加频繁。更为严重的是,非法超限运输行为成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诱因,据不完全统计,约70%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引起,已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此外,非法超限运输行为还加剧了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了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制定《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是以法治方式依法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的重大举措,对于“五个湖北”建设也将发挥积极地推动作用,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综合管理、车辆通行、车辆超限检测等方面作出规定,强调发挥部门合力,综合治理,遏制非法超限运输行为,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领会办法主旨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办法根据“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确立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为主的管理体制,对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中所负职责进行列举。强调源头治超,要求公安部门加强车辆号牌和年审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各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部门联动,合力治超。

  (二)关于对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认定问题

长期以来,公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存在一种误区,认为超限车辆只要经过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就可上路行驶。实际上,《公路法》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公路超限运输进行了严格限制,公路管理机构只有在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且确需行驶公路的情况下才能批准超限运输。为了纠正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办法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车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依法进行公路超限运输活动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公路管理机构不予批准的超限运输行为作了列举,以便于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对人对非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认定。

  (三)关于超限检测问题

  办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非法超限运输行为的,依法组织卸载,避免出现只处罚不卸载的现象。同时规定设立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站内在明显位置公示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批准机关和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超限检测程序和处理标准,规范公路管理机构的超限检测行为。

  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搞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同时,还应当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当作一项关乎民生福祉的实事来抓,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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