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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