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房﹝2015﹞6号 2015年1月14日
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
为加强法制引领,市场主导,建立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自身建设,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根据2014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明确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组织房地产团购的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单位或者单位所属部门的名义组织职工进行商品房团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得以个人名义牵头组织进行商品房团购。
二、在2014年10月17日前,已经以单位或者单位所属部门的名义组织职工进行了商品房团购,并已支付首期购房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监督团购款项的安全、合理使用,对团购问题引起的纠纷,应负责协调处理。
三、在2014年10月17日前,已经进行商品房团购洽谈,但尚未支付团购款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立即停止后续团购行为。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商品房团购,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各级监察部门将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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