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解读
栏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28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0日表决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审查批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二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

  《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0日表决通过。并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审查批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定基层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关于经费保障与激励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标准;通过助学、奖学金或者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鼓励传承人带徒授艺;依照有关规定对高龄、灾病、特困等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救助。

  (三)关于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条例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制度,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四)关于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同时要求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等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兼顾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尊重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

  (五)关于动态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评估办法,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给予补助、资助的依据。

  (六)关于利用与发展。条例重点突出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要求与文化旅游、节庆民俗活动相结合,推进非遗进景区,鼓励和支持非遗资源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二、条例主要亮点

  一是明确工作机制。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导,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相关政府部门协同,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机制。

  二是完善非遗保存相关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信息化保护和传播,建立数据库等作出规定。

  三是确立科学保护原则。根据项目不同的级别、不同的形态、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确立了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同时细化了相关保护措施。

  四是确立非遗与旅游融合保护主线。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行政区域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参与开发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鼓励、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旅游项目。

  五是强化管理、扶持措施。将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事项写入条款,同时针对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六是强调非遗保护应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屈原文化、昭君文化、嫘祖文化、巴楚文化等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端午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开展非遗宣传、展示等活动。

  七是针对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权益保障增加了罚责条款。对冒用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的,视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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