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宜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市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推进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大创新举措,对于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税收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做好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工作,将进一步助推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切实增强纳税人的体验感和获得感。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在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先行试点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推行,并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公告目的
推行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旨在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便利企业自由流动,规范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办理流程,不断提高全市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适用范围
全市纳税人跨区自由迁移,即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经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迁入到住所、经营地址对应的新税务机关,在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公告适用对象为有上述需要的正常状态纳税人,不包括临时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和纯社保户。
四、主要特点
(一)减资料。纳税人办理跨区自由迁移,经实名认证后,免于自行提供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传递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和办理。
(二)免填单。即迁入迁出全程无须纳税人填写涉税表单。
(三)无门槛。即迁出地税务机关不对迁出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清算,不人为增设办理门槛。
(四)即时办。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纳税人,由过去的非即办事项改为即办事项,迁出地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纳税人相关涉税资格全部保留,迁入地税务机关当天接收,由过去限时办结变为即时办结。
五、注意事项
(一)纳税申报义务自动延续。即纳税人在迁出地办结跨区自由迁移后,原税(费)种认定信息仍然有效,其纳税申报义务自动延续,不发生中断。除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发生调整外,纳税人的申报方式、纳税期限和缴税方式均保持不变。
(二)税务资格信息全部保留。即纳税人在迁出地办结跨区自由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收优惠、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出口退税资格等信息全部保留,相关涉税事项继续在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及时到迁入地办理后续事宜。为确保纳税人相关涉税业务不受影响,纳税人迁出后应及时到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信息变更、数字证书重发、税库银三方协议重签(也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重签)等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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