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WPB 3-1999 代替 GB 13271-9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s
国标编号
国 标 内 容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GB13271-91) 1.执行时间:2000年12月31日前安装锅炉 2.执行时间:2001年1月1日起安装锅炉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燃煤炉最高允许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锅炉初始排放最高允许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祸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冲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遮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
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II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烟尘排放浓度 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
I时段 |
II时段 |
||||
燃煤锅炉 |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一类区 | 100 | 80 | I |
一、三类区 | 150 | 120 | |||
其它锅炉 | 一类区 | 100 | 80 | I | |
二类区 | 250 | 200 | |||
三类区 | 350 | 250 | |||
燃油锅炉 | 轻柴油、煤油 | 一类区 | 80 | 80 | I |
二、三类区 | 100 | 100 | |||
其它燃料油 | 一类区 | 100 | 80* | I | |
二、三类区 | 200 | 15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50 | 50 | I |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SO2排放浓度 mg/m3 |
NOx排放浓度(mg/m3) |
|||
I时段 |
II时段 |
I时段 |
II时段 |
|||
燃煤锅炉 |
全部区域 | 1200 | 900 | / | / | |
燃油锅炉 | 轻柴油、煤油 | 全部区域 | 700 | 500 | / | 400 |
其它锅炉 | 全部区域 | 1200 | 900* | / | 40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100 | 100 | / | 400 |
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烟尘排放浓度 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
I时段 |
II时段 |
||||
层燃锅炉 |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 | 150 | 120 | I |
其它锅炉(≤2.8MW[4t/h]) | Aar≤25% | 1800 | 1600 | I | |
Aar>25% | 2000 | 1800 | |||
其它锅炉(<2.8MW[4t/h]) | Aar≤25% | 2000 | 1800 | I | |
Aar>25% | 2200 | 2000 | |||
燃油锅炉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 | 15000 | 15000 | I |
其它沸腾锅炉 | / | 20000 | 18000 | ||
抛煤机锅炉 |
/ | 5000 | 5000 | I |
4.6 其他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油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0.7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0.7~<1.4 | 2~<4 | 4~<10 | 10~<20 | 20~≤40 | |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4.6.1.2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15(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c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c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 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该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 GB 5468和GB/T16157 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 折算项目 |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 α=1.7 |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 α=1.8 | |
燃油,燃气锅炉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 α=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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