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根据鄂民政发〔2008〕8号文《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我省的低保线标准从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95元,我市城区低保线标准也在原180元的基础上上调1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2〕30号)关于“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线时,各地可按上述比例自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1、遗属居住在城区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15元;居住在县(市)城关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95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75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含批准享受副厅级待遇的)以上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在城区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25元;居住在其它地方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15元。
3、因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240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在核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
本标准从2008年1月起执行。
信息来源于宜昌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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