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水利行业综合行政监管暂行办法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本着“补弱项、弥不足、重责任、强监管、抓落实、出实效”原则,结合全区水利行业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省、市、区决策部署,突出保护水资源、管控水岸线、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强化水安全、修复水生态等监管职能职责。着力构建水利行业监管体系,着力推进生态治理攻坚,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健全责任明确、任务清晰的监管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1.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论,严格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控、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监管体制机制。

  2.明晰职责,联动协调。根据区政府印发的《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中“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管”的分离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根据已梳理的本部门行政职权和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股室(中心、水利站)凝心聚力,齐抓共管,形成系统发力、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

  3.行业主管,分类监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谁审批、谁主管”原则, 各股室(中心、水利站)应切实履行业务主管领域涉水事项的监管职责。

  三、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股(质量与安全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质量监督,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长江干流夷陵区境内河段及中小河流河道采砂、河库清淤及砂石综合利用监管;

  3.负责牵头组织涉水、涉河、涉库等水利行业专项整治监管行动;

  4.协助其他各股室(中心、水利站)开展涉水、涉河、涉库等日常巡查;

  5.负责做好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查处及案件移送。下达《涉水事件监督检查告知书》并督促其整改。对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违法事件,开展前期调查,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目录要求收集案源材料、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水土保持股(水土保持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的监管及日常巡查;

  2.负责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落实业主负责制相关职责;

  3.负责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

  4.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对造成水土流失图斑的复核、监管查处;

  5.协助质安中心开展涉水联合检查、巡查,做好涉水违法行为案源材料收集及移送等工作;

  6.负责将上级主管部门对夷陵区境内涉水事项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后交质安中心备案。

  (三)河道水库股(水库与河道建设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对批复的涉河、涉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2.负责河道治理、水库新建及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落实业主负责制及行业主管相关职责;

  3.负责水库、河道日常巡查及水雨情监测预警系统设备设施的监管维护;

  4.协助质安中心开展涉水联合检查、巡查,做好涉水违法行为案源材料收集及移送等工作;

  5.负责将上级主管部门对夷陵区境内涉水事项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后交质安中心备案。

  (四)水利水资源股(水资源利用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水电站、水库生态流量泄放、农村饮水水源、水库水质、生态补偿断面水质等日常巡查和监管;

  2.负责取用水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监管;

  3.协助质安中心开展涉水联合检查、巡查,做好涉水违法行为案源材料收集及移送等工作;

  4.负责将上级主管部门对夷陵区境内涉水事项的行政审批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后交质安中心备案。

  (五)各水利站(龙泉农业农村发展局、东城试验区、小溪塔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管辖区内河流、水库及涉水、涉库工程日常巡查;

  2.负责履行属地水利行业监管主体职责,对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涉水违法建设,下达监督检查告知书,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分局移送;

  3.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报送质安中心备案;

  4.负责本乡镇涉水重大事项的报告。

  五、线索及案件移送

  1.线索移交。涉水违法案件线索在1个工作日内以股室(中心)名义书面移交质安中心,由质安中心进一步调查处理。案源材料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当事人行为、当事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相关审批材料、违法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2.案件移送。涉水行政处罚案件由质安中心牵头,相关股室配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锁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移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3.结果反馈。质安中心加强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沟通协调、实时跟踪,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股室(中心、水利站)。

  六、追责问责

  1.因监管履责不力,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被区委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追责,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属监管事项的归口部门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2.因同一事项被连续举报3次及以上有记录记载,该监管事项所属归口部门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因监管履责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对所属监管事项归口部门及涉事人员报区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七、工作要求

  1.依法监管,协同推进。按照水法律法规,发挥行业领域优势,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各股室(中心)协同配合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2.公正透明,健全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行政监管透明度,公开监管的内容、程序、方式、结果等信息,将监管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或越位。明确与权责相对应的监管责任,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促进监管有序运行,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管服务体系,为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3.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各股室(中心、水利站)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对所涉领域监管履行主体责任,把监管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要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担当,做到勇于担当、善于担当,做担当有为的水利人;对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甚至随意表态等失职失责行为,实行责任倒查,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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