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栏目:夷陵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0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人:李静 审核人:吴小华、陈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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