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招考办(中心)、城区各有关学校:
为了做好我市2016年的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省招办关于报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优录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招办〔201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农村独生女考生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独生子女证的发证部门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计生局、市计生委于4月2日前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分别统一交予县(市、区)招办、城区有关学校。
办理其他优录证明的考生登记表、证件和相关材料上交县(市、区)招办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
学校初审时间:3月25日前完成,学校公示时间:4月26日至8月31日。县市区招办复审时间:4月5日前完成,县市区公示时间:4月6日至8月31日。市招考办终审时间:4月6日至26日(具体时间见附件6),市招考办公示时间:5月1日至8月31日。
二、加分投档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取其中的一项。
1.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宜昌市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10个县(市)。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5.烈士子女考生。
6.农村独生女考生。指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
三、优先录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院校决定予以优先录取。
四、办理程序
(一)考生申报。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必须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见附件1)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优录证明材料的原始证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背面,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交考生所在学校。
(二)学校初审。考生优录初审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考生申报时,所提供的优录证明材料和证件均应是原始证件,学校对照表格严格按要求进行初审。优录申报登记表一式两份(农村独生女优录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随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一份装入考生档案,一份留市招考办备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要如实、清晰地填写,表格上有关单位的审核意见不能为空,经办单位除加盖公章外,还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上一级招办。
(三)县(市、区)招考办(中心)复审。各学校将符合条件的考生表格及原始材料统一回收,并按照类别分开整理后报当地招考办进行复审。
(四)信息录入。各县(市、区)的优录信息录入工作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城区学校优录信息录入工作由各学校负责完成。录入软件一律使用省招办下发的优录信息录入程序(从qq工作群共享中下载),并保证信息全面准确。城区学校和各县(市、区)的优录信息数据库(各优录项目只用一个库,不分库)分别于4月1日和5日通过网上传至市招考办高考科审查其信息的完整性。信息光盘在报送优录材料同时报送市招考办,信息盘上应有信息管理人和信息责任人签名。信息盘中的数据与报审的证明材料应一致。
(五)市招考办终审。各县(市、区)招考办(中心)和城区学校根据市招考办的统一安排将《普通高校招生优录对象名册》(A4纸张打印,加盖公章)、考生优录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原始证件和复印件等材料送市招考办高考科审核,所有材料必须按名册顺序对应整理。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册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名册要分开打印。
五、办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招考办(中心)要及时向当地招生委员会领导汇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优录资格审核中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县市区招考办(中心)和城区各有关学校做好高考加分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将有关内容通知考生,按时完成2016年的优录资格审核申报工作。
(二)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各地招考办(中心)和城区各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及相关项目登记表中说明的要求接收整理申报考生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复审。对项目不符、考生填报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不一、材料和手续不全的均不得报送招考办。优录证明材料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申报、审核,或未经考生所在学校、县市区招考办(中心)公示的考生也不能直接向市招考办报送。市招考办不接收考生个人和县市区学校单独报送的优录证明材料和信息。
(三)层层公示,接受监督。各地招考办(中心)和城区各有关学校在报送信息之前,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区申请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通过当地媒体或网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加分投档项目等,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独生女考生还应公示其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上报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对公示后有举报的考生,要立即查明。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报送市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中心)和城区学校在向市招考办报送优录信息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公示的时间和途径。
市招考办将在5月1日后在宜昌招考信息网上公示。省招办将全省优录信息汇总后通过湖北招生信息网公示加分投档考生信息,公示时间为6月初至年底。
六、违纪违规处罚规定
对加分资格造假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2.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3.2016年宜昌市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宜昌市教育招生和考试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
附件1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申报证明材料
考生申请优录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并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一、少数民族考生
1.户口簿:户口簿上应同时列有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应出示相应关系证明。户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与登记表和高考报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是否少数民族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3.根据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发的《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规定,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亲(母亲)更改少数民族身份的须出示省民宗委批准证明。
二、归侨
1.考生归侨证: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证件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归侨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三、华侨子女
1.考生父亲(或母亲)的华侨证明: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定居证明材料。
2.考生与华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华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的侨眷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四、归侨子女
1.归侨证: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发放。
2.考生与归侨的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考生为归侨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侨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五、台湾省籍考生
1.户口簿:考生籍贯注明为台湾省籍。
2.其身份由省台办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六、退役士兵
1.退役证件:由所在部队发放。
2.自主就业证(或自谋职业证)。
3.户口簿。
4.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七、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1.退役证件:所在部队发放。
2.获奖证书。
3.其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八、烈士子女
1.烈士证书。
2.考生与烈士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3.烈士身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九、农村独生女
1.父亲、母亲及女儿三方户口:农业户口或非城镇户口。
2.考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3.农村独生女证明信:由村(居)委会开具,村(居)委会主任、计生专干签字并加盖公章。
4.农村独生女身份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和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十、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1.在职人民警察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警官证等。
2.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关残疾证明。
3.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要提供关系证明,如户口簿。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局开具。
十一、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现役军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军官证、士兵证等。
2.考生与军人关系证明,如考生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等。
3.军人身份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一至四级军残证书需提供原件,由县(市、区)级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5.以下各项条件需军人所属部队团级(包含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的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者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附件2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少数民族考生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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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民族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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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民族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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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民族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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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档案资料登记为少数民族。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该生及其父(母)的少数民族身份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
该生父(母)子(女)关系属实,(是否)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户籍资料上民族为少数民族。 经办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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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少数民族聚居地和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均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出具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以及考生的家庭户口簿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少数民族考生本人和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户口复印件
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户口簿页面 |
考生本人户口簿页面 |
考生家庭关系证明信
我局(所)辖区村(居)民,性别 ,身份证号 ,家住 ;配偶,性别 ,身份证号 ,
家住 ;儿子(女儿),身份证号 ,家住 。
以上所列三口系同一家庭关系,特此证明。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注明)
辖区派出所经办人(签字):
辖区派出所(公章)
年月日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县(市、区)公安局经办人(签字):
县(市、区)公安局(公章)
年月日
**************************
说明:此表供“考生与具有少数民族身份的父亲(或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考生使用。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归侨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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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居国 |
归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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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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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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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该生为归侨。 经办人: 县(市、区)侨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该生为归侨。 经办人: 市(州)侨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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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归侨考生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归侨证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华侨子女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
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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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信 息 |
华侨姓名 |
侨居国及定居地 |
现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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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出国 |
职业 |
与考生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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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以上华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华侨子女。 经办人: 县(市、区)侨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以上华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华侨子女。 经办人: 市(州)侨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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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华侨子女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定居国外的证件、证明华侨与考生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考生的侨眷证等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归侨子女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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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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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姓名 |
侨居国 |
与考生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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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回国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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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中学(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以上归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归侨子女。 经办人: 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以上归侨情况属实,该生为归侨子女。 经办人: 市(州)外事侨务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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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1.归侨子女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考生归侨证、证明考生与归侨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台湾省籍考生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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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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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籍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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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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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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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该生为台湾省籍考生。 经办人: 省台办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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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台湾省籍考生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证明台湾省籍的证件原件,如户口簿。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退役士兵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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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退役时间 |
自主就业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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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地居民。 经办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
退役士兵情况属实,(是 / 否)属于自主就业。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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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退役士兵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退役证、自主就业证(或自谋职业证)和户口簿原件等相关证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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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立功时间 |
退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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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地居民。 经办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
该生为退役军人,立功获奖情况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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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退役证、获奖证书和户口簿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烈士子女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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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烈士与考生关系 |
被授予烈士称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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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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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该生为烈士子女。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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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烈士子女考生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烈士证书、证明考生与烈士关系的证件原件。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农村独生女考生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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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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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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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姓名 |
户口所在地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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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户口所在地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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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意见 |
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该生及其父母关系属实,户籍资料均符合申报条件。 经办人: 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 年月日 |
经审核,该生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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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生及其父母关系属实,户籍资料均符合申报条件。 经办人: 县(市、区)公安局盖章 年月日 |
经审核,该生符合申报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计生部门盖章 年月日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 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申报农村独生女优录的考生填写此表,经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后,上报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2.此表一式四份,一份随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其他分别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和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3.考生办理手续时须出具父亲、母亲以及考生的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农村独生女证明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5.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村(社区)证明信
我村(社区)村(居)民,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再)婚,至今该夫妇只有一个女孩,姓名(该女孩身份证号码),未生育、收养其他子女,家庭成员均为农村居民。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注明)
村(社区)委员会计生专干:(签字)
村(社区)委员会主任:(签字)
村(社区)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农村独生女考生本人及其父亲、母亲及女儿三方户口簿复印件
考生本人户口簿页面 |
户口簿封二(有反映其为“家庭户”或“农业户口”的页面) |
父亲户口簿页面 |
母亲户口簿页面 |
农村独生女考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残疾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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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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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在申请项目后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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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民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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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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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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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生为本校毕业生(本地居民)。 经办人: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社区或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
该考生申请项目情况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级公安局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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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县(市、区)级公安局是指该人民警察所属公安局。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明材料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4.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录项目登记表
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市(州)县(市、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报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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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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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姓名 |
部职别 |
与考生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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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在申请项目后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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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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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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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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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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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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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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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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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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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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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生为军人子女,申请项目情况属实。 经办人: 县(市、区)级人武部盖章 年月日 |
经审核,该生为军人子女,申请项目情况属实。 经办人: 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盖章 年月日 |
此表填写内容与高考报名信息一致,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县(市、区)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该生材料齐全,同意上报。 经办人: 市(州)招办盖章 年月日 |
说明:
1.军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考生使用此表,3月31日之前报送县(市、区)招办。
2.县(市、区)级人武部是指相当于县级的人民武装部。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随证件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留市(州)招办存档备查。
4.考生办理手续时需出具相关证书、所属类别证明原件。
5.表上意见栏内除加盖公章外,经办人必须签名,否则无效。
6.考生申报项目的具体政策详见当年省招委文件规定。
附件3
2016年宜昌市普通高校招生优录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日程安排
日期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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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
上午 |
夷陵中学葛洲坝中学市二中市七中 金东方高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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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市一中市十三中英杰学校天问高中三峡艺高市二十一中欧阳修学校博文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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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
上午 |
兴山县宜昌外校市十八中机电学校三峡职院旅游职院三峡电院三峡中专市招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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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 |
枝江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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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 |
当阳市远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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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
夷陵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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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 |
长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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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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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
秭归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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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 |
宜都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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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 |
五峰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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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
上午 |
城区学校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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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
补材料(兴山、远安、枝江、当阳、夷陵区、宜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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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 |
补材料(秭归、长阳、五峰) |
宜昌市教育招生和考试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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