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24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商务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宜昌市关于支持会展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政策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会展经济加快发展,努力将宜昌打造成为长江中上游区域性会展中心和国内重要的会议目的地城市,根据宜昌市《关于大力发展会展经济的意见》(宜办发〔202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在宜昌城区(含夷陵区)举办各类市场化会展活动,且符合支持条件和标准的会展机构、行业商协会、民间组织和企业,以及注册落户我市城区的会展服务机构等。

  二、支持方向

  (一)支持举办国内外市场化会议和展览活动;

  (二)支持引进专业会展服务机构;

  (三)支持会展项目和机构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四)支持会展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支持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三、支持内容、条件和标准

  (一)会议举办奖励。对在我市城区举办,经市会展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国内和国际会议予以奖励。

  1.奖励条件

  (1)会议举办天数在1天(含)以上,单日参会人员100人以上,且市外参会人员超过参会总人数50%以上,并在我市相当于三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

  (2)国内会议指由省级以上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等举办的会议及论坛活动;国际性会议指由境外3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人士或国际性组织参加的非政府补助的会议及论坛活动。

  (3)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多个会议,作为一个系列会议给予奖励。

  (4)在展览举办期间由主办方组织的同期会议,不再给予会议举办奖励。

  2.奖励标准

  (1)国内会议参会人员达到10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3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会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际性会议,境内参会人员参照国内会议参会人员标准给予奖励,境外参会人员按实际参会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二)展览举办奖励。对在我市城区举办,经市会展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评估认可,展览主题与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项目予以奖励。

  1.奖励条件

  (1)申请奖励的展会项目应不低于150个(含)标准展位(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展览面积折算标准展位)。

  (2)20%以上的展位参展商应为市外企业。

  (3)展会展览天数达到3天(含)以上。

  (4)展示内容与展会主题符合程度达到70%以上。

  2.奖励标准

  (1)支持中小型展会发展壮大。对规模在150—3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首次举办的,按存量奖励,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元;再次举办的,除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元以外,加大对增量部分的奖励,以上一届展会展位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另行奖励200元。

  (2)支持举办大型专业展和综合展。对规模超过3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项目,按照每个标准展位6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其他支持事项

  1.会展机构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法人公司的会展机构,且落地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一次展会(标准展位不少于300个),除展位奖励外,给予落地会展机构一次性30万元奖励;一年内在我市举办两次以上展会(每次标准展位不少于300个),除展位奖励外,给予落地会展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会展国际认证奖励。我市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A)等国际性组织并取得国际认证,根据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一事一议奖励。对于市政府主办或者引进的重大会展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市会展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另行安排。

  4.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全市会展业宣传推介、会展申办、人才培训、统计评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相关事项给予支持。

  四、奖励和支持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项目登记。各会展项目举办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进行项目信息登记,未经登记的项目不具备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二)项目审核。会展举办过程中,由市商务局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作为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申报。展会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市商务局提供项目奖励申报材料。

  (四)项目公示。市商务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上报市会展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相应奖励资格。

  (六)公共性项目。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会展宣传、会展申办、人才培训、项目评估等公共性支出,由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会展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五、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加强对会展奖励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定期对有关单位会展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展奖励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会展奖励资金,同时做好奖励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取消会展奖励资金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等措施。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1.会展项目出现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严重侵犯参展参会有关主体权益事件的;

  2.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奖励资金的;

  3.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评估和检查的;

  5.展会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