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6-29
各出资企业:《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宜昌市国资委2017年6月29日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出资企

各出资企业: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宜昌市国资委

  2017年6月29日


 

  宜昌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三条市国资委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全市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七条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企业还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境外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境外项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资风险防控能力,组织开展境外检查与审计,按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宜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查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决策与管理体系,明确企业投资的决策机构及其权责、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参与部门及其分工、投资实施主体及其要求。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本企业和所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每年确定“投资特别监管企业”。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为“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违反“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债务风险管控“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标准的(由市国资委参考债务风险评价行业标准值,结合企业实际确定);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市国资委下达投资管理整改通知书或投资监管提示函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含境外投资)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对无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向企业出具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列为市国资委“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需经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一条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的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5.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6.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标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或备案(核准)文件;

  8.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9.其他必要文件。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4.标的资产得评估报告及备案(核准)文件;

  5.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审核确认的法律意见书;

  6.其他必要文件。

  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次月10日前将月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投资的重大项目等实际,要求企业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境外投资项目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对于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企业要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三十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二条市国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相关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应严格执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其它投资事项的提示意见。对明知所在企业违规投资而隐瞒不报的,由市国资委对该股东代表进行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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