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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资人所委派董事、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栏目:宜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4 加入收藏
国有资产出资人所委派董事、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宜市国资〔2010〕7号(2010年3月31日)一、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向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在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不得违背出资人的意志;二、不得借公务之名向企业索要钱物;三、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四、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亲朋

国有资产出资人所委派董事、监事      管理暂行规定

宜市国资〔201072010331日)

  一、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向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在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不得违背出资人的意志;

  二、不得借公务之名向企业索要钱物;

  三、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的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亲朋好友在企业谋取利益;

  五、不得参与由企业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六、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派出机构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七、不得参与由企业出资和安排的私人渡假、旅游等活动;

  八、不得擅自接受由企业资助的出国(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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