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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3-01 加入收藏
各区城管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基地管理部,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1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规范管理

  各区城管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基地管理部,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1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审批。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加快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和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许可工作对接,确保《办法》规定的许可事项顺利实施。市城监支队要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核准运输企业,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统一的《城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各区城管部门要依据《办法》,修改审批流程,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不在《名录》范围内的运输企业不得审批发证。各区城管部门原审批发放的《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证》自2018年1月1日起作废,统一更换为《城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城区渣土车随车携带的处置证副本一并更换发放。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实行“一证一报备”,各区城管部门填报《城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办证备案表》(见附件),发证后及时报市城监支队建筑渣土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取消行政收费。《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由建设单位分别与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运输、消纳处置合同中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价格体制改革、《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办〔2015〕99号)和《办法》相关要求,各区城管部门办理《城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时,不再向申请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转为市场调节。

  三、强化消纳管理。各区城管部门审批《城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时,应当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弃土消纳协议,明确回填消纳场地管理单位和排放单位之间的责任义务。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辖区城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回填消纳场地所在辖区城管部门应当核查场地并签署明确意见,再行办证。运输过程严格按“一车一证”相关要求加强监管。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城管部门要按照《城区建筑渣土运输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勤联巡执法机制,持续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行动。按照《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行为“七步工作法”规范》,严厉打击无证处置、偷倒乱倒、密闭不严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城管部门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理顺建筑垃圾执法队伍体制,建立建筑垃圾专业执法队伍,组织开展建筑垃圾执法管理业务培训,规范服务、管理、执法工作程序和标准,落实基层执法中队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提高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六、全面宣传贯彻。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结合《办法》,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的宣传工作。要积极组织专题培训,印发宣传册、单行本等资料,发放到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街道社区,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引导各责任主体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要通过媒体加强宣传报道,曝光违法行为,展示执法成效,营造监督氛围。

  附件:城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办证备案表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27日

  附件:

  城区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办证备案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申请单位

  

 

 

  运输单位

  

 

 

  处置方量

  

 

 

  有效期

  

 

 

  消纳场地

  

 

 

  准运时间

  

 

 

  运输线路

  

 

 

  运输车辆

  

  明细

  

 

 

  发证部门

  

 

 

  发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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