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2-18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现将《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4日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管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更好体现执法统一性、权威性。根据《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住建部财政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城市管理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含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下同)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和各县市。

  第二章 配发范围及配发标准

  第五条 市、区(县市)两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城管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市、区(县市)两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城管执法机关在编在职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 实施包括城管执法在内的综合执法的执法机构需要配发城管制式服装的,应报请其上一级城管执法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条 城管执法协管员可按城管执法人员标准配发制式服装,但标志标识式样应与之相区别。非城管部门直接管理、使用的城管执法协管员需要着装的,应报同级城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制式服装配发标准按住建部财政部《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规范

  第十条 除规定情形外,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期间临时性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人员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着装:

  (一)直接从事执法活动;

  (二)参加本系统大型会议和活动;

  (三)参加执法部门会议和活动;

  (四)检查、巡查城管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市管理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并应当将制式制服和标志标识全部上交。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或常服;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装外罩便服);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肩章、胸号牌、臂章、领花、帽徽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穿着春秋、冬常服时套硬肩章;穿着长、短袖衬衫时套软肩章;穿着执勤服时套套式肩章。

  穿着春秋、冬常服时佩带硬胸号牌,硬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行。穿着长(短)袖衬衫、执勤服时佩带软胸号牌,软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行。

  春秋、冬常服领花的缀订位置是领花的对称轴与领下边垂直平分线重合,且领花牡丹花中央距领下边2.5厘米的位置。

  春秋、冬季戴常用帽,夏季戴夏用帽。帽徽用螺钉穿过帽徽孔,摆正后(对称轴与帽缝线重合),用螺母固定。

  (三)穿着春秋、冬常服时应穿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穿着夏常服长袖衬衣时,系制式领带,衬衣从上至下第4至第5粒纽扣的中间位置别领带夹,衬衣下摆扎于裤内;

  穿着夏常服短袖衬衣时,不系领带。穿着冬常服、冬执勤服时,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四)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等。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不得赤脚穿鞋;夏天穿凉鞋时要前不露脚趾、后不露脚跟,不得穿拖鞋;男性城管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城管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浓妆艳抹,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会场内、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工作服饰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工作服饰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制式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

  上岗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配戴头盔,夜间尽可能加穿反光背心。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不得上网玩游戏,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装制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餐饮场所。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列、三人成行,威严有序。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具体执法机构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拟定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季节着装各地要统一。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制服及标识因公受损的经单位审核后换发,个人保管不当导致损坏的,自费购买。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市城管执法督察大队对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给所在局(大队)下发《城管执法人员督察通知书》,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城管执法人员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本局(大队)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优评先资格;对两次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分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督察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城管执法人员督察通知书》的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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