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8-23
市非煤矿山专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委会:近年来,非煤矿山领域爆破事故时有发生,显现出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2018年6月5日,辽宁本溪铁矿发生运送炸药车辆在井口

市非煤矿山专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专委会:

  近年来,非煤矿山领域爆破事故时有发生,显现出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领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加强我市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2018年6月5日,辽宁本溪铁矿发生运送炸药车辆在井口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10人受伤,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据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严重违章作业,炸药、雷管混装混运,野蛮装卸造成的。2018年6月16日,我市远安东圣化工集团鱼林溪磷矿井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者为爆破作业人员,经调查发现,建设单位、爆破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关于民爆物品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不清。据2008-2017十年间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十年间全市非煤矿山发生爆破事故4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占比4%,死亡人数占比9%。十年间全市非煤矿山发生较大事故3起,其中1起为爆破事故,造成7人死亡。充分说明爆破事故破坏程度大,危害性严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民爆物品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矿山企业、爆破作业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引起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及《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等文件规定,明确并履行自身职责,理顺民爆物品管理秩序及爆破作业模式,加强民爆物品运输、爆破作业、储存等关键环节现场安全管理,防范民爆物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源头把控

  (一)明确爆破作业单位的条件与责任: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建立民爆物品运输、爆破作业、储存等环节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压紧压实各级岗位责任;必须依法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配备相应岗位人员。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依法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持证上岗。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必须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严禁涉爆许可把关不严,严禁无证作业,严禁未依法设置相应的制度、机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二)明确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条件与责任:对于自身具备条件依法办理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非煤矿山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同时需依法设置机构、配齐人员并建章立制。

  (三)明确外包实施爆破作业的条件与责任:对于自身不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需外包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具备营业性爆破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并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规定,签订爆破作业承包合同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明确矿山企业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双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非煤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单位,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同时对承包实施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作为承包单位,需严格按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爆破作业,并对民爆物品运输、爆破作业、储存环节等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同时需依法设置机构、配齐人员并建章立制。《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制的标准文本格式签订,必须在当地县级公安及安监等部门备案。严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提供爆破服务中,存在人员“挂靠”、只收费不担责等违规问题。

  三、强化非煤矿山民爆物品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环节现场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民爆专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规范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宜民爆安办发〔2018〕9号)等要求,加强涉爆作业关键环节现场安全管理。

  (一)加强运输环节现场安全管理:爆破器材应办理审批手续后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持证按指定线路运输。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抗爆容器内,数量不得超过抗爆容器核载量。从爆破器材库或发放站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严禁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输;人工搬运时,爆破员必须每人配备肩背式小型防爆箱,雷管装箱携运,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严禁运输过程中雷管出箱。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同步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严禁在矿山井口或井底车场等人员聚集、环境复杂的地点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严禁违规同时同地装卸炸药、雷管。

  (二)加强爆破作业环节现场安全管理: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严禁无设计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矿山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爆破作业人员一律使用防爆手电和头矿灯照明;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装药后应进行填塞,严禁使用无填塞爆破。爆破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分两阶段设置安全警戒,装药时及起爆前必须明确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人员和标识,并应采用适合的声响信号;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信号,应确保受影响人员均能辨识。炮后必须等待规定的足够时间、经通风除尘空气合格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炮后检查,正确处理盲炮及排险等。严禁爆破员不亲临现场实施爆破作业,将民爆物品交由其他作业人员代其实施爆破。严禁非爆破作业人员参与装药、连线、检测、起爆和炮后检查等涉爆工作。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当班必须及时退库,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擅自留存或交下一班使用。

  (三)加强储存环节现场安全管理:民爆物品应当储存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严禁地下矿山井下设置爆破器材库。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爆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爆物品。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爆物品仅限当日、当班临时存放用,严禁将民爆物品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地下矿山作业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受控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无自燃易燃或其他危险物品的地点。在多水平开采的地下矿山,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符合标准的发放站。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储存库治安防范、收存、发放和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超量储存民爆物品;必须如实记载民爆物品领取、发放台账,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四、强化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先进模式、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

  在全市非煤矿山推广“钻爆一体化”模式(即矿山的钻孔凿岩和爆破作业全部由爆破作业单位独立完成,整个过程严禁转包)。鼓励非煤矿山企业自行申请办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便于实施“钻爆一体化”;鼓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增加业务资质与经营范围,解决只爆破不钻孔的“窘境”,提供优质的爆破作业服务。

  非煤矿山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要积极采用提高民爆物品安全性能和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在全市非煤矿山民爆物品领域推广使用指纹考勤系统、民爆物品运输专用车GPS定位系统和高清视频监控系统、爆破作业人员视频记录仪、民爆物品储存库视频监控异地备份系统、民爆物品储存库视频对讲系统、新型多功能装药台车、光面爆破等。严禁使用电雷管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扩壶爆破作业,严禁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

  五、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职责

  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关于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监管的有关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一)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爆物品流向;依法组织查处非法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非煤矿山民爆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发现的民爆物品运输、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对民爆物品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监管,必须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相关涉爆许可、备案管理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民爆物品管理秩序,明确爆破作业模式,厘清矿山企业、爆破作业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职责;必须加强涉爆作业关键环节过程监管,与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行动相结合,关口前移,严管重罚,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爆破事故发生。

  附:《宜昌市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摸底调查表》

  宜昌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附表:

  

 

  宜昌市非煤矿山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摸底调查表

  

 

  序号

  

 

  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爆破作业模式

  

 

  爆破作业单位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是否有爆破设计

  

 

  非煤矿山地面是否设置有民爆物品专用储存仓库

  

 

  自行实施或外包实施

  

 

  是否实行钻爆一体化

  

 

  证号

  

 

  有效期至

  

 

  性质(营业性或非营业性)

  

 

  是否签订

  

 

  是否在当地公安及安监部门备案

  

 

  1

  

                     

 

  2

  

                     

 

  3

  

                     

 

  4

  

                     

 

  5

  

                     

 

  6

  

                     

 

  7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备注:本表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调查填报,各县市区公安局协助配合,9月30日前报市非煤专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王涛,电话:623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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