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宜昌市评标(评审)专家量化记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6-28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宜昌市评标(评审)专家量化记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8日宜昌市评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宜昌市评标(评审)专家量化记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宜昌市评标(评审)专家量化记分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专家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评标(评审)专家(下称“专家”)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和方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下称“综合监管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出勤考核,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专家考核由项目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负责。

  第三条 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包括现场考核和标后考核,实行“一专家一评审一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宜昌市专家库管理系统(下称“专家库管理系统”)将日常考核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专家。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网上查询本人考核结果。

  第四条 现场考核。现场考核由综合监管机构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如实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综合监管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综合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记分考核。

  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包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文书。

  第五条 标后考核。标后考核是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执法以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综合监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出具专家履职行为认定文书,综合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量化记分考核。

  第六条 日常考核记分。日常考核采取记分制,每名专家在一个考核周期初始记分为零,在考核周期内,按照以下标准规定进行记分。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2.擅离职守的;

  3.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4.不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泄露评标有关信息的;

  5.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6.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4分。

  1.同意参加评标但无故缺席且不及时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2.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违法违规后果的;

  3.擅离职守造成违法违规后果的;

  4.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5.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6.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7.评标不认真或严重失误,造成有效投诉的;

  8.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或者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异议或投诉的;

  9.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的;

  10.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费的数额不满而干扰评标工作或者罢评的;

  11.不服从现场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的;

  12.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8分。

  1.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2.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且人为抬高或压低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评分的;

  3.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

  4.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要求的;

  5.收受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6.有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7.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的;

  8.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2分。

  1.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且在行政处罚(处理)公告期内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理)的;

  3.受到相关部门限制、取消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4.触犯刑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日常考核结果应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将考核记分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依据本办法给予专家相应处理。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分且小于等于3分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累计记分大于等于4分且小于等于7分的,暂停资格3个月;累计记分大于等于8分的且小于等于11分的,暂停资格6个月;一个考核周期内被两次暂停资格或者累计记分大于等于12分的,应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处于暂停的专家期满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综合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恢复资格。

  对业主评委专家仅作日常考核,当达到暂停或清退记分时,综合监管机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该专家在相应的期限内或永久不得再担任业主评委。

  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中,明确了限制或禁止其参加评标(评审)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出勤考核。出勤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计算出勤率。出勤率为专家正常出勤次数与累计通知次数的比值。

  专家的出勤情况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并更新。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时,专家出勤率小于10%的,综合监管机构应暂停资格并通知专家本人,对愿意继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或承诺后予以恢复资格,对不愿意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应及时予以清退。

  一个考核周期内,评标专家累计被抽取通知次数小于10次的,不进行出勤率考核。

  第九条 异议处理。专家对考核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考核的综合监管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综合监管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异议专家。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考核结果及其应用。异议处理需要撤销、变更原考核记录、记分的,由综合监管机构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更改,并通知异议专家。

  第十条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发〔2017〕4号)及《关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8号)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通报处理。综合监管机构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将专家量化记分结果上传到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台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年终将量化记分考核情况通报专家所在单位。对量化记分考核无不良记录且评标(评审)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向专家所在单位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执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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