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栏目: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2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rdq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我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我市《居住证》,未享受退休待遇,在我市辖区内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四条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登记、汇缴、基数调整、账户转移、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营业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

  (二)宜昌范围内的提供户口薄或户籍证明,非宜昌户籍的提供《居住证》;

  (三)受委托银行本人的借记一类卡;

  (四)宜昌范围内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明细。

  经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中心与其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并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申请开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只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所需资料参照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条件。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营业部将个人账户封存,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转入继续缴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宜昌市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宜昌市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20%。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应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在每年基数调整的规定时间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银行借记卡中,并由银行在每月1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从缴存人账户扣划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缴存人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扣划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及时向银行借记卡中存入足额资金,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每个工作日扣划欠缴资金。

  若住房公积金缴存扣款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扣款账号应与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还款卡号保持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六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其账户封存。若需再缴存,则需凭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营业部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按启封月开始汇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月份按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外,不能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时,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账户封存6个月(含)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自办理销户之日起满3个月后方可再次办理自愿缴存登记手续。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除符合《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另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商品房期房,须增加1名在宜昌区域内单位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作为保证人,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理到位为止。灵活就业人员及葛洲坝分中心、三峡分中心缴存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二)购买商品房期房不能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按商品房现房保证金比例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还款额。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宜昌市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办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封存、转移、贷款、查询等具体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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