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19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相关直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1.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根据《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评定达到中度、重度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相关直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及配套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1.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根据《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评定达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人员,从评定结论下达的次日起,开始享受长护险待遇(以下简称失能享待人员)。”

  2.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长护险待遇以提供护理服务的方式实现,支付标准随筹资标准同步调整;月支付限额标准中度失能为1200元,重度失能为1500元,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基金据实结算,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负担;待遇按月支付,不足一月按天支付,日支付限额中度失能为40元,重度失能为50元;因病转住院期间长护险待遇停止支付。”

  二、《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3.第五条修改为:“第五条 个人缴费部分征缴,标准为10元/人·年。由医保个人账户划拨的,每年1月由经办机构统一划拨当年长护险费,中途新增人员在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当月划拨当年费用。未建立医保个人账户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费同步核定,税务部门同步征收;在同步核定征收系统上线之前,已经预缴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其预缴年度长护险费不再统一征缴,可自愿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4.第六条修改为:“第六条 医保统筹划拨部分征缴,每月由经办机构按照上月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的新增人数,以10元/人·年的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拨。”

  三、《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5.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评估人员依据《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操作规范,如实填写《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表》(附件2),对失能参保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进行采集,现场评估,量化打分。评估小组将本次评估采集的信息同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进行核对,由双方签字确认。

  失能等级评定评估费用标准为200元/评估人次。承办机构进行汇总审核后,每月前15个工作日,将上月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支付给评估员。”

  6.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在组织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录入等级评估系统,生成失能等级评估报告。其中,对达不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应告知参保人员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对达到中度、重度失能标准的,自作出评估报告5个工作日内应将评估结果在经办机构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家护理)或入住机构(机构护理)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可以享受待遇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出具《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论书》,并盖章确认,由承办机构及时送达申请人。失能等级评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失能人员基本信息、评估依据、评估结论。”

  7.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参保人员经复评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从次日起调整或终止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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